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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XX訴謝XX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原告蘇XX,公民身份號碼xx,現住察右前旗土貴烏拉鎮。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系內蒙古義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強,系內蒙古義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XX,公民身份號碼xx,住所地察右前旗天皮山XX。被告劉XX,公民身份號碼xx,住所地察右前旗天皮山XX,系劉XX兒子。被告謝XX,公民身份號碼xx,住所地察右前旗移民區,系劉XX女婿。被告化德縣XX公司,統一社會代碼xx,住所地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化德縣XX。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住所地察右前旗天皮山XX。法定代表人鄧XX,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委託代理人賈XX,公民身份號碼xx,系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員工。

蘇XX訴謝XX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原告蘇XX訴被告劉XX、劉XX、謝XX、化德縣XX公司、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福喜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馮XX、人民陪審員喬瑞利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X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強、被告謝XX、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劉XX、化德縣XX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受被告等人僱傭,在其從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包的燒結工段車間幹活,燒結車間是被告劉XX等人從被告XX公司處承包的。2018年11月8日2時,原告在幹活過程中被裝載機撞到,受傷後被告謝XX將原告送往察右前旗人民醫院,因傷情嚴重,轉至大同德瑞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左肱骨內踝骨撕脱骨折、左大腿擠壓傷,住院12天后出院,經察右前旗天皮山XX人民調解委員會、天皮山司法所等機構均調解無效,故原告訴至人民法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請。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劉XX、劉XX、謝XX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共計121976.48元;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提交下列證據:1.身份證原件,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住院病歷、司法所出具鑑定申請表、鑑定結論書(原件在被告手中),擬證明原告受傷後,在大同德濟醫院住院13天,看病期間醫療費全部由謝XX支付,後經天皮山司法所調解,原被告同意去烏蘭察布市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傷殘鑑定。經鑑定,2019年5月22日確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10級;3.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三份、殘疾證,擬證明原告父親為蘇交其,現年70歲,母親馬XX,現年68歲,子女分別為原告及姐姐蘇XX,父母二人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被撫養人生活費被告應當賠償;4.保險授權委託書,擬證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去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填寫授權書,被告認可雙方為僱傭關係,並準備向保險公司報銷醫療費。

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蘇XX不是XX公司員工,剷車幹活也不是為XX公司幹活,是為燒結車間幹活,XX公司沒有責任。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下列證據:1.營業執照、身份證、法人身份證明,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公司和XX公司、劉XX、劉XX、謝XX簽訂協議書,擬證明對於本案的裁定結果,依法約定,乙方承擔本案全部或有債務。被告謝XX辯稱,我們是在XX公司承包燒結車間,撞到原告的裝載機是XX公司安排的,協助燒結這邊幹活,車的所有權是XX公司的,2018年11月8日凌晨兩點由於原告違章作業導致人與車發生碰撞,導致左手受傷,第一次由謝XX也就是我本人陪原告治療,到察右前旗人民醫院進行治療,拍了片子,發現左手骨折轉院至大同德瑞醫院進行治療,所有費用都是由我承擔的。保險的問題我不太清楚,我庭後向法庭提交説明書。對於原告起訴賠償的金額我們有異議,我這邊對這個不太瞭解,我需要找人看一下這個。被告謝XX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被告劉XX未提交答辯狀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被告劉XX未提交答辯狀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被告化德縣XX公司未提交答辯狀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蘇XX受被告劉XX、劉XX、謝XX三人的僱傭,在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外包的燒結車間幹活。原告蘇XX幹活期間在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的燒結車間外從側面被裝載機撞倒。原告蘇XX在大同德瑞醫院住院12天,經鑑定機構鑑定其傷殘程度構成10級。原告蘇XX有父親蘇交其、母親馬XX需要撫養,蘇交其與馬XX共有兩個子女。原告蘇XX受傷後被告謝XX繼續支付了兩個月工資,住院期間的伙食費、交通費由被告謝XX花費,住院期間的護理由被告謝XX安排人員陪牀護理。被告謝XX又支付了原告蘇XX3000元現金。

本院認為,原告蘇XX受被告劉XX、劉XX、謝XX三人的僱傭,在幹活期間被裝載機從側面撞到。雙方應該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蘇XX在工作期間未盡到注意個人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酌情承擔20%的責任,被告劉XX、劉XX、謝XX三人承擔主要責任,承擔80%的責任。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將燒結車間外包,原告在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燒結車間外受傷,應由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蘇XX與被告化德縣XX公司沒有證據予以證明雙方之間具有勞務關係,因此被告化德縣XX公司不承擔本案的相關責任。當事人均未提供保險合同及其它相關證據,因此對保險金的事項本院不做處理。

原告蘇XX治療期間的交通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費均由被告謝XX花費,住院期間的護理由被告謝XX安排人員陪牀護理,因此原告的交通費、護理費和住院期間伙食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蘇XX的損失為傷殘賠償金(35670元×20年×10%)71340元、營養費(12天×100元)1200元、誤工費(195天-61天)×108.64計14557.8元、被撫養人蘇交其生活費(1950年3月24日出生)(12184元×10年×10%÷2人)6092元、被撫養人馬XX生活費(1952年5月26日出生)(12184元×12年×10%÷2人)7310.4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以上合計103500.2元。減去原告已給付的3000元現金,原告的實際損失為100500.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XX、劉XX、謝XX三人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蘇XX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500.2元×80%)80400元;二、被告內蒙古察右前旗蒙發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劉XX、劉XX、謝XX三人的給付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蘇XX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0元,由被告劉XX、劉XX、謝XX負擔1810元,原告蘇XX負擔93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審 判 長  李福喜審 判 員  馮XX人民陪審員  喬瑞利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書 記 員  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