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姚XX與廖XX、覃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姚XX,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漢族,廣西靈山縣。

姚XX與廖XX、覃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廣強,廣西靈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XX,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

被告:覃XX,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漢族,廣西桂平市。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廣西靈山縣。

法定代表人:黃XX。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XX,XXX律師。

被告:靈山縣XX公司,住所地廣西靈山縣。

法定代表人:姚XX。

原告姚XX與被告廖XX、覃XX、XX公司(以下簡稱“威龍XX”)、靈山縣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月3日立案後,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姚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對原告的經濟損失46187.67元,判決被告廖XX、被告覃XX、被告威龍XX、被告XX公司連帶賠償;2、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威龍XX是投資出租及經營的企業,被告XX公司是專業從事工程施工、設計的建築企業。被告威龍XX將位於靈山縣XX加工貿易工業園內的廠房發包給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又將部分外牆工程項目轉包給被告廖XX及覃XX。2014年11月24日,原告隨同村的兄弟一起來到靈山縣XX內,為被告廖XX及覃XX從事樓房外牆的外架拆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14年11月26日10時左右,由於工地管理人員的失誤,在沒有仔細檢查鋼管腳架螺絲是否卡緊的情況下,讓原告站在10米高腳架上作業,不久,腳架因鬆動而搖晃倒塌,致使站在腳架上的原告及其他四個工人倒地受傷的工程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入靈山縣人民醫院入院治療,共計住院55天。依據法律規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73187.67元,其中:醫療費47806.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處理事故誤工費1150.20元、誤工費18531元、交通費200元。至今,原告僅得到賠償款27000元,尚餘經濟損失46187.67元未予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民法通則》之相關規定,由被告廖XX、覃XX、威龍XX、XX公司連帶予以賠償。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XX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專門從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裝修裝飾工程等業務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被告XX公司承建被告威龍XX位於靈山縣XX加工貿易工業園內的樓房,原告在被告XX公司承建的樓房為其從事該樓房外牆的外架拆卸工作,在作業過程中,原告所在的腳手架因鬆動搖晃後倒塌,致使站在腳手架上作業的原告倒地受傷。原告主張被告XX公司將樓房外牆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被告廖XX、覃XX,被告廖XX、覃XX僱請原告從事該樓房外牆的外架拆卸工作。由於原告沒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被告XX公司將樓房外牆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被告廖XX、覃XX,對原告這一主張,本院不予採信。雖然原告與被告XX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與被告XX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本案中原告已構成了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的規定,本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調整範疇,本案原告應先進行工傷確認後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主張被告XX公司將樓房外牆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被告廖XX、覃XX。原告是為被告廖XX、覃XX僱請其從事該樓房外牆的外架拆卸工作,由於原告沒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被告XX公司將樓房外牆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被告廖XX、覃XX,對原告這一主張,本院不予採信。退一步來説,即使被告XX公司將樓房外牆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被告廖XX、覃XX。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本案原告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原告的傷屬於工傷,被告XX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調整範疇,本案原告應先進行工傷確認後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姚XX起訴。

案件受理費477元,原告姚XX已預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