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張XX與巴彥高勒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6)內2223民初2611號

張XX與巴彥高勒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張XX,男,漢族,個體,住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女,漢族,無業,住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男,蒙古族,教育工作者,住內蒙古自治區扎賚特旗。

被告巴彥高勒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扎賚特旗。

法定代表人谷XX,鎮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單XX,扎賚特旗巴彥高勒鎮法律服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巴彥高勒鎮人民政府(下稱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7月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6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和張XX、被告鎮政府委託訴訟代理人單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鎮政府給付尾欠工程款102012.41元。1999年,原告承包了被告鎮政府發包的水泥路修路工程,路段為巴彥高勒鎮大菜批發部到鎮政府原西門,工程造價款約70萬元。工程完工後被告鎮政府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62012.41元。2006年11月,被告鎮政府通過扎旗財政局支付原告工程款6萬元,尾欠工程款102012.41元一直未付。2013年,扎旗財政局開始化解其他公益事業債務,被告鎮政府通知原告去核實尾欠工程款,並要求出具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原告將工程承包合同原件送至被告鎮政府後不久因鎮政府辦公室失火將原告的工程承包合同原件燒燬,導致不能通過財政化解渠道兑付尾欠工程款。為此,多次找被告鎮政府未果,原告遂提起訴訟。

被告鎮政府承認原告張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原告應該通過財政局的化解其他公益事業債務渠道解決尾欠工程款。

本院認為,被告鎮政府承認原告張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2000年2月23日,被告鎮政府向原告張XX出具了尾欠工程款的一枚欠據,並於2014年5月9日被告鎮政府以發佈文件的形式認可了尚欠原告張XX尾欠工程款102012.41元的事實,且建議原告張XX走司法程序。因此,被告鎮政府認為原告張XX應該通過財政局的化解其他公益事業債務渠道解決尾欠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巴彥高勒鎮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即給付原告張XX尾欠工程款102012.41元,並從2000年2月23日起至給付完畢日止以102012.41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息給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0.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巴彥高勒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佟長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