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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與彭XX、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林XX,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雲南省昭通市。

林XX與彭XX、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雷啟如,重慶中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XX,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重慶市江津區。

被告吳XX,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重慶市江津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林XX與被告彭XX、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林XX於2015年11月30日自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林X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林XX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林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繳納2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林XX負擔。

代理審判員周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