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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與魏XX、胡XX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陶XX。

陶XX與魏XX、胡XX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韋X,丹陽市西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X。

委託代理人任XX、路小軍,江蘇XX律師。

被告胡XX。

委託代理人任XX、景XX,江蘇XX律師。

被告鎮江市京口區優山美地幼兒園。住所地鎮江市XX。

法定代表人薛X,園長。

委託代理人徐XX,江蘇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陶XX與被告魏XX、胡XX、鎮江市京口區優山美地幼兒園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陶XX於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並無違反法律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陶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顧XX

人民陪審員束XX

人民陪審員巴斌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