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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與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原告郭XX,男,漢族,壺關縣人,農民。

郭XX與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趙X、秦XX,山西XX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長治市人。

委託代理人張碧清、高XX,山西XX律師。

原告郭XX訴被告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郭XX於2014年8月5日,以陳XX(本案被告)訴郭XX(本案原告)返還原物糾紛一案,處理過程中已對該糾紛一併調解處理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XX在本案訴訟期間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郭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5元,減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郭XX負擔。

審判長李紅斌

審判員杜志強

人民陪審員張朝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