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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與江蘇XX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董XX,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

董XX與江蘇XX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劉紅,湖北XX律師。

被告江蘇XX公司。

負責人郭XX,經理。

被告武漢市XX廠。

法定代表人李XX,廠長。

被告劉XX,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XX與被告江蘇XX公司、武漢市XX廠、劉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董XX於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董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董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78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董XX負擔。

審判員鄒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