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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趙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張XX、趙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張X,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系張XX之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邢台經濟開XX。

委託代理人張建嶺,河北領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邢台市開XX。

委託代理人李XX,沙河市褡褳泰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邢台市開XX。

上訴人張XX、趙XX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邢台經濟開XX人民法院(2015)邢開民初字第491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XX的委託代理人張X,上訴人趙XX及委託代理人張建嶺,被上訴人李XX,被上訴人謝XX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重審時,應查明趙XX等人是否系合夥關係。原判責任比例劃分是否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邢台經濟開XX人民法院(2015)邢開民初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河北省邢台經濟開XX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李X

審判員張XX

審判員楊善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