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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XX與重慶市XX公司,汪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鄧XX,男,漢族,委託代理人段小剛,重慶合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鄧XX與重慶市XX公司,汪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市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XX39-4,組織機構代碼450XXXX5317-0。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田XX,重慶合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X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何X,中國人民解放軍重慶警備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上訴人鄧XX因與重慶市XX公司(下稱新XX公司)、汪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84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被告新XX公司與被告鄧XX簽訂《中海國際社區消防工程勞務分包協議》,將自己承接的中海國際社區消防工程中的勞務部分分包與乙方(鄧XX)施工。協議第十條關於人工工資發放第1條約定:乙方所僱用的勞務人工的勞務報酬,由乙方負責支付;同時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工程款時,乙方委託甲方依據乙方製作的勞務報酬名單,直接將部分工程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個人賬户。第2條約定:乙方須為其勞務人員編制完善的人工費清單,乙方每次發放人工費時應由乙方所僱工人本人簽字領取,乙方將其所僱工人簽字後的人工費簽證交給甲方備案。第3條約定:未有真實、完善的人工費清單,甲方有權暫不向乙方支付相應金額的工程款。第4條約定:若發生乙方所僱工人的勞務報酬、意外傷害等方面的爭議的,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因此導致甲方承擔責任的,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有權在應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被告鄧XX在分包到該消防工程的勞務後,將報警系統部分又轉包與原告汪XX,由汪XX組織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無果。2015年4月13日,原告汪XX與被告鄧XX對原告施工工程量達成一致,雙方在《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上簽字確認,鄧XX還認可按該結算收方確認表確定的工程價額支付工程款,同時在《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上籤注:鄧XX支付金額。《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顯示汪XX施工的報警系統的結算金額合計218594.5元。2015年4月21日,原告汪XX以《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作為主要證據向該院起訴。訴訟中,原告汪XX認可被告新XX公司和鄧XX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向其本人和手下的工人支付工程款和代付工資金額為142825元。

原告汪XX訴稱,2012年初,被告鄧XX稱其重新XX公司承包了消防工程中的水電系統,讓原告分包負責國際社區1-6幢負一樓的消防報警及聯動系統,工程單價以新XX公司合同範本單價計價,最終以新XX公司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為準。2012年6月原告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3年1月接受新XX公司驗收。新XX公司在對原告工程進行驗收後,出具了《新XX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被告鄧XX在該表上簽字確認,結算合計金額為218594.5元,扣除被告代付的部分人工工資和向原告支付的部分工程款142825元,被告還應支付原告75769.5元,原告向二被告討要剩餘工程款以支付民工工資,多次與二被告發生糾紛,到派出所及相關部門調解無果,故起訴請求判決:1、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剩餘工程款75769.5元及工程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新XX公司辯稱,新XX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與鄧XX施工,與原告沒有合同關係,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新XX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鄧XX辯稱,新XX公司將涉案工程內部承包與鄧XX,鄧XX以新天澤名義招聘工人組織施工,工資由新XX公司發放,被告鄧XX與原告不存在分包關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鄧XX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鄧XX將自己重新XX公司承接的消防工程中的報警系統轉包與原告施工,原告汪XX與鄧XX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從被告鄧XX在《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上簽字認可的結算工程量和支付金額來看,足以認定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轉包合同關係,同時因汪XX個人不具備消防工程所具備的資質要求,雙方形成的事實轉包合同當為無效。但合同無效並不影響原告依據雙方達成結算合意向被告鄧XX主張工程勞務費用。因此被告鄧XX應還支付原告工程款為75769.5元(218594.5元-142825元)。

因原告與新XX公司不具備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請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主張工程款利息,因雙方無證據證明約定了工程款利息和工程款支付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以及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因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工程實際交付時間,本案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可以從雙方結算時2015年4月13日起結算,利率未約定,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付。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鄧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汪XX工程款75769.5元及利息(利息以75769.5元為基數,從2015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隨本清)。二、駁回原告汪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鄧XX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本案其與被上訴人汪XX系僱傭關係,新XX公司提供的《中海國際社區消防工程勞務分包協議》、《工資發放表》亦已證明該公司向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上訴人僱傭人員工資發放情況,而《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僅繫上訴人向新XX公司申請的收方表,並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工程分包關係,對此,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相應改判。

被上訴人新XX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汪X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另查明,汪XX擬證明其訴稱的涉訴工程分包及結算事實主張,一審舉示兩份《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及相關完工內容確認材料。第一份《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完成工程量收方內容”部分顯示:“一、報警系統”欄載明“1.報警點位安裝(明配管)合價25156.50元、2.報警點位安裝(已埋管)合價152796.00元、3.報警點位安裝(已埋管)合價26442.00元、4.風機多線合價14200.00元”,(四項合計:218594.50元);其對應“本次應付金額”標註“汪XX同意工程量”。“三、消防水系統”欄載明:“1.噴淋管道(溝槽連接)刷漆合價256598.00元、2.噴淋管道(溝槽連接)刷漆合價225416.00元”、(兩項合計:482014.00元);“1.消火栓管道(溝槽連接)合價49549.50元、2.消火栓管道(溝槽連接)合價224511.00元、3.消火栓箱安裝合價31600.00元、4.噴淋泵合價2000.00元、5.室內消火栓泵合價2000.00元、6.室內消火栓泵合價2000.00元”(六項合計:311660.50元);“室外消火栓管網系統”欄載明:“1.焊接管道安裝合價16000.00元、2.挖土方合價4800.00元”(兩項合計:20800.00元);其對應“本次應付金額”標註“鄧XX同意工程量”。鄧XX在該份收方確認表上簽字確認“決算量正確鄧XX”。第二份《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一、報警系統”欄、“三、消防水系統”欄對應“本次應付金額”處,鄧XX簽字確認“鄧XX支付金額”。鄧XX對前述《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真實性無異議,質證稱,該兩份書證“是用作鄧XX與新XX公司的結算,”不能證明鄧XX與被上訴人汪XX存在分包關係。

二審審理查明的其餘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系當事人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基礎訴由提起的訴訟,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二審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關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法律關係及其履行情況事實主張的審查與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關於合同糾紛的事實查明,該文件第五條進一步明確,“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對其訴稱的涉訴工程分包合同法律關係,上訴人一審舉示了兩份《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及相關完工內容確認材料。該兩份《新天澤消防公司項目工程量結算收方確認表》載明內容完整反映了被上訴人汪XX訴稱分包工程量及對應金額結算情況,上訴人予以簽字確認,可以證明被上訴人關於工程分包及相應價款的事實主張。對此,上訴人雖以僱傭法律關係加以抗辯,但並未能舉示相應反證推翻前述書證,本院依法不予採信。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95元,由上訴人鄧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肖琴

代理審判員劉戀硯

代理審判員鄧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