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重慶XX公司與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東路街66號67棟1單XX1-3,組織機構代碼585XXXX3724-2。

重慶XX公司與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莊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X,中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XX,組織機構代碼203XXXX9970-1。

法定代表人:彭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亮,重慶盛世文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毛XX,重慶盛世文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重慶XX公司(以下簡稱開陽XX)因與被上訴人重慶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11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開陽XX的代理人徐X、被上訴人XX公司的代理人馮亮、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開陽XX上訴請求:一、撤銷(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09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二、本案上訴費由XX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中,XX公司主張了違約金689734.58元,該違約金明顯過分高於其損失,在其主張了逾期利息且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前提下,支持了違約金是錯誤的。

XX公司辯稱,一審對於欠付工程款本金、違約金、利息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正確,但一審對欠付工程款的質保金利息起算時間有誤,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規定,建設工程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計算,本案質保金的退還時間應為2014年10月24日。本案的違約金針對開陽XX的違約行為並不高,涉案工程在2013年10月23日竣工驗收合格,但至2014年12月15日才辦理完結算,根據規定,竣工結算審查時間只有30日,而本案中,開陽XX用了一年辦理竣工結算,其已經嚴重違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至今長達3年,違約金按年計算也僅僅只有8%,且違約的時間越久違約金佔的比例越小,達不到任何懲罰的作用,且開陽XX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違約金過分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應當由其承擔不利的後果。對於利息部分,屬於法定孳息,一審對此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故請求駁回開陽XX的上訴請求。

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開陽XX支付XX公司工程款XXX.68元;2、判令開陽XX支付XX公司違約金689135元;3、判令開陽XX支付利息,該利息以XXX.68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1月19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5月7日,開陽XX(甲方)與XX公司(乙方)簽訂《旭陽台北城9#地塊排水箱涵、平基土石方及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委託乙方施工,工程名稱:旭陽台北城9#地塊排水箱涵、平基土石方及深基坑支護工程,工程地點:重慶市沙坪壩大學城;工程範圍:按甲方提供的工程平基施工圖、深基坑支護施工圖紙、鋼筋混凝土箱涵施工圖以及本合同的要求,進行土石方平基、深基坑支護及箱涵施工;本工程開工日期暫定為2013年4月20日,施工的總工期為60個日曆天;本合同為綜合包乾單價合同,暫估合同價款為138XXXX2100元,實際合同價款以最終竣工結算金額為準;本工程無預付款,乙方完成本項目土石方工程量過半時,經甲方驗收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合同暫估總價的30%,平基土石方、深基坑支護及箱涵明渠工程全面完工,經甲方初驗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暫估總價的80%,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向總包移交場地後,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交結算資料,雙方辦理完結算後甲方扣除本工程結算造價的5%作為質保金,餘下款項20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質保金一年到期後無質保事項,經甲方確認後無息支付;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方面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造成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合同總價款的5%違約金;若因甲方資金週轉困難,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和付款辦法付款,從應付款之日起三個月內,甲方按應付款項的相應期銀行貸款利率付給乙方利息,但乙方不得停工和延長合同工期(應視為正常履行合同),從應付款之日起超過三個月內甲方還不能付款,除計算利息外,工程工期順延。

2013年10月23日,XX公司所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2014年12月15日,XX公司與開陽XX雙方就XX公司所做工程辦理結算,確認XX公司所做工程最終審定結算造價137XXXX2691.68元,已付工程款110XXXX9650元,5%的保修款689134.58元,應付餘款XXX.10元。

另查明,XX公司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

審理中,XX公司與開陽XX雙方對保修款689134.58元的利息起算時間存在較大爭議,XX公司認為保修款的退還時間是一年的質保期滿,起算時間應為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即從2014年10月24日開始計算利息,本案只要求從2015年1月19日開始計算,開陽XX則認為保修款的退還時間應當從XX公司與開陽XX雙方辦理結算後的一年,即2015年12月15日到期,認可起算時間為2015年12月15日。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成。

上述事實,有XX公司提供的《旭陽台北城9#地塊排水箱涵、平基土石方及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實物移交書、恆陽地產竣工結算造價清單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證明,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已經開庭質證和一審法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其與開陽XX簽訂的《旭陽台北城9#地塊排水箱涵、平基土石方及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XX公司、開陽XX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約定,雙方辦理完結算後,餘下款項20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開陽XX對應向XX公司支付工程餘款XXX.10元、保修款689134.58元,以及工程餘款XXX.10元利息的起算時間為2015年1月19日無異議,對當事人陳述一致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審理中,XX公司與開陽XX雙方的對保修款689134.58元的利息起算時間存在爭議。合同約定,雙方辦理完結算後開陽XX扣除工程結算造價的5%作為質保金,餘下款項20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質保金一年到期後無質保事項,經開陽XX確認後無息支付。依據該合同約定可見,質保金即本案的保修款689134.58元的退還時間應為雙方辦理完結算後一年到期後,XX公司與開陽XX雙方於2014年12月15日辦理的結算,開陽XX應當於2015年12月15日退還保修款689134.58元,利息應當從2015年12月15日開始起算。另外,開陽XX未在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XX公司要求開陽XX支付工程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孳息,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開陽XX支付了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後是否還應承擔違約金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開陽XX欠付工程款的行為既符合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為,也符合雙方約定的違約行為,且開陽XX在達到工程款支付條件後,未向XX公司支付款項的違約時間較長,違約程度較重,結合雙方約定逾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情況,並不存在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對開陽XX的此項抗辯,一審法院不予採信。因此,開陽XX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XX公司支付違約金689134.58元(137XXXX2691.68元*5%)。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限重慶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三日內給付重慶XX公司工程款XXX.68元及利息,該利息以XXX.1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1月19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89134.5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12月1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限重慶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日內給付重慶XX公司違約金689134.58元。三、駁回重慶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858元,減半交納1692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929元(XX公司已預交21929元),由重慶XX公司負擔,此款限重慶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日內給付XX公司。

本院二審期間,因開陽XX與XX公司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中,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放棄部分訴訟請求申請書》,載明的主要內容為:XX公司自願放棄一審“要求開陽XX支付利息,該利息以XXX.68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1月19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請求。

本院認為,XX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的企業法人,其與開陽XX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XX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自己的施工義務,但開陽XX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其行為違約,XX公司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要求開陽XX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開陽XX是否應當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根據認定的事實,開陽XX並未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項,其行為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且開陽XX違約時間較長,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並不存在違約金明顯過高,故一審法院對此的處理並無不當。

由於XX公司在二審中自願放棄利息請求,屬於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准許。

其他認定同一審。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開陽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由於二審中出現XX公司自願放棄了利息請求的新事實,本院對此予以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0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重慶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三日內給付被上訴人重慶XX公司工程款XXX.68元;

二、維持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0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3858元,減半交納1692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929元,由上訴人重慶XX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3858元,由上訴人重慶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毅

審判員 趙文建

審判員 劉潤荔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