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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XX與北京XX公司、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滕XX與北京XX公司、上海XX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滕XX與北京XX公司、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19)滬0106民初2613號

原告:滕XX,女,1995年7月2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鄒XX,上海市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程家駿,上海市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袁X,北京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北京XX律師。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危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女。

原告滕XX與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簡稱新蘭XX)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月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鄒XX、程家駿、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被告新蘭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滕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XX公司、新蘭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502元(原告自付部分)、住院伙食費240元、一二期營養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375,576元、一二期護理費7200元、一二期誤工費89,133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8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鑑定費2650元、律師費10,000元。此外,同意被告XX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6日,原告在上海市靜安區大悦城北XX中庭由被告XX公司經營的“真人娃娃機樂園”購票後,根據工作人員安排進行空中墜落遊戲,因被告方的保護措施不當,原告在遊戲中摔成重傷。嗣後原告在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住院手術治療和門急診治療,被告XX公司為原告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原告繫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的工作人員,受傷後,向單位累計請假一百五十三天(五個月整)。原告的傷情,經上海XX公司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滕XX因意外受傷致胸椎骨折,行胸椎切開復位鋼釘內固定治療,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XXX傷殘。損傷後休息期15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90日。若後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治療,則予以休息期6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原告支付鑑定費2650元。被告XX公司是“真人娃娃機樂園”的經營者,被告新蘭XX是場地提供者、管理者,雙方系合作關係,故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XX公司辯稱,對原告在本公司經營的“真人娃娃機樂園”內摔傷的事實和原告的傷殘鑑定結論無異議。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娃娃機的危險性應有充分的認知,原告參加遊戲非本公司強迫,本公司在遊戲中採取了布娃娃下面鋪了海綿墊的保護措施,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本公司認為:1.對醫療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事故後,本公司為原告墊付了部分醫療費,要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2.對矯形器費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關聯性;3.誤工費同意按原告受傷前一前的收入為標準計算原告的月平均收入。

被告新蘭XX辯稱,對原告2018年8月16日在位於靜安區大悦城北XX中庭“真人娃娃機樂園”內摔傷的事實和原告的傷殘鑑定結論無異議,但本公司僅將三層公共區域出租給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是經營者和組織者,應由其承擔安全保障責任。本公司作為商場管理人,對被告XX公司舉辦活動的資質和活動設施均盡了審查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各方沒有爭議的原告的摔傷經過和傷殘鑑定意見,本院予以確認。

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現場視頻、出院小結和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查明,遊戲時,原告坐於一個可以下翻的座椅上,工作人員按動開關後,座椅翻下,原告墜落在堆放滿布偶的地面而受傷。原告傷後自2018年8月16日至8月27日在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進行了手術治療,出院醫囑記載:下地時佩戴頭頸胸支具。

就原告的誤工費一節的事實,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實際誤工損失費提出異議,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中國XXXX和上海XX的原告賬户交易明細表、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的證明、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原告繫上海XX公司的派遣員工,被該公司派往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從事護士工作,原告的薪酬由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按月發放至原告名下的中國XXXX卡號尾號為6364和上海XX的賬號尾號為2676的賬户內,其中上海XX發放的收入為隔月發放。審理中,原告與被告XX公司均同意按照原告受傷前一年度的收入為標準計算原告的月收入,原告表示因單位不願提供年終獎的扣發計算方式,故放棄對年終獎損失的訴求。據此,扣除原告受傷前一年年度的年終獎,本院核定原告受傷前一年的月均收入為9711.5元。原告傷後除調休數日外,因傷向單位請假五個月整(153天)。

就兩被告在本案中的身份和責任問題,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被告新蘭XX提供的《上海靜安大悦城活動合作協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7月,被告新蘭XX與被告XX公司達成了協議,約定由被告XX公司租賃被告新蘭XX開發經營的上海靜安大悦城(北XX)3樓N301號區域(面積為250平方米),進行“真人娃娃機樂園”的活動,租賃期限為2018年8月2日至8月26日,被告XX公司負責活動的安排組織工作並對於活動中由於組織、安排不利或場地搭建等原因造成的責任或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賓館、商場、XX、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XX公司是“真人娃娃機樂園”項目的經營者,提供的遊樂項目理應保證參與遊戲顧客的安全,原告參加空中墜落遊戲而受傷致殘,系被告XX公司在遊戲的保護措施不當所致,故被告XX公司應當全額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費。被告新蘭XX系場地的出租方,原告受傷非場地原因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新蘭XX與被告XX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的損失數額,本院作如下分析與認定:一、醫療費,根據原告與被告XX公司提供的證據,扣除住院伙食費,本院核定為68,797.29元(原告自付醫療費502元,被告XX公司墊付醫療費68,295.29元、住院伙食費209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1天,按20元/天,本院確定為220元;三、一期營養費,鑑定意見確認一期營養期為60日,按40元/日,本院確定為2400元;因原告的二次手術尚未進行,故二期費用原告可待實際產生後另行主張權利;四、殘疾賠償金,原告系XXX傷殘,其主張殘疾賠償金375,576元,未超出法律規定範圍,本院予以確認;五、一期護理費,鑑定意見確認一期護理期為90日,原告主張按60元/日的標準計算,符合本市護工市場行情,本院予以支持,確定為5400元;二期費用原告可待實際產生後另行主張權利;六、一期誤工費,原告與被告XX公司均同意按原告受前一年度收入為標準(年終獎金額不計)核定原告的月均收入,並無不妥,原告受傷於2018年8月中旬,傷後向單位請假五個月,於2019年1月21日正式上班,休息時間跨度為六個薪金月,經本院核算,原告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原告的收入為27,102.8元(已扣除年終獎),按9711.5元/月為基準,本院核定原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為31,166.2元;二期費用原告可待實際產生後另行主張權利;七、交通費,原告未提供相關的票據,但考慮到就診的合理支出,本院酌定為300元;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出院醫囑記載,原告出院後確需佩戴頭頸胸支具,根據原告提供的發票,本院核定為8300元;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情確定為15,000元;十、衣物損失費,原告系胸椎骨折,治療時確會對衣物造成損壞,故本院酌定為200元;十一、鑑定費,本院核定為2650元;十二、律師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司法實踐,本院酌定為4000元。

綜上所述,以上費用,本院確定由被告XX公司全額賠付。被告XX公司墊付費用68,504.29元,作為其已履行額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滕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期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一期護理費、一期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衣物損失費等各項損失費共計507,359.49元(已履行68,504.29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滕XX鑑定費2650元、律師費4000元;

三、原告滕XX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596元,由原告滕XX負擔126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負擔44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魯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