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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XX、保山市XX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左XX,男,1994年9月16日生,布朗族,高中文化,住雲縣。

左XX、保山市XX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山市XX公司。

住所地:雲南省保山市隆陽區永昌文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雙橋,雲南吉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執業證號:153XXXX10464884。

原審被告:王XX,男,1962年5月19日生,傣族,初中文化,住雲縣。

原審被告:雲縣交通運輸局。

住所地:雲縣愛華XX。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局局長。

上訴人左XX因與被上訴人保山市XX公司、原審被告王XX、雲縣交通運輸局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雲縣人民法院(2018)雲0922民初99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左XX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本案由雲縣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雲縣轄區範圍,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雲縣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管轄錯誤,特提起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本案左XX以勞務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地為雲南省臨滄市雲縣,故云南省臨滄市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左XX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雲南省雲縣人民法院(2018)雲0922民初990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雲南省雲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李世蘭

審判員龍偉

審判員張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