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張XX與重慶市XX公司,重慶XX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張XX,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合川XX。

張XX與重慶市XX公司,重慶XX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謝X,重慶XX。

委託代理人賀萍,重慶XX。

被告重慶市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XX,組織機構代碼:709XXXX0454-7。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温XX,該公司員工。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XX,組織機構代碼:202XXXX0091-1。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陸XX,該公司員工。

被告重慶XX公司。

被告車XX。

原告張XX訴重慶市XX公司、重慶XX公司、重慶XX公司、車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張XX於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張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審判長紀遠征

審判員陳卓

人民陪審員陳邦碧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