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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王XX等與重慶市XX區人民政府其他二審行政裁定書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上訴人(一審原告)郭興梅,女。

郭XX,王XX等與重慶市XX區人民政府其他二審行政裁定書

上訴人(一審原告)白合芬,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郭興洪,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郭興祿,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郭興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郭興淑,女,1953年12月4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羅生安,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榮,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永華,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玉光,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一審原告)鄭遠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

訴訟代表人郭興梅,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漢族。

訴訟代表人郭興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鳳天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何勇,區長。

委託代理人侯朝軍,重慶市沙坪壩區井口鎮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何翔,重慶浩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郭興梅等11人因訴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下稱沙區政府)行政不作為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9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郭興梅等人未舉示證據證明其與被訴不作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舉示證據證明被訴不作為影響其通風、通行、採光等相鄰權。因此,郭興梅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訴訟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郭興梅等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