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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訴朱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程XX,男,漢族,住江西省景德鎮市。

程XX訴朱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江曉輝、傅XX,江西三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XX,女,漢族,現不知去向。


原告程XX訴被告朱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7月1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4年2月28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於1980年2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自從2000年以來,被告經常無故私自外出多月不回家,對家中事務不理不問。婚生子已成年,被告更是對其不管不顧。雙方夫妻感情名存實亡,現原告認為其與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具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一、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如下證據:一、原告身份證一份;二、結婚證一份;三、2013年7月4日居委會證實的情況説明一份。


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辯稱意見。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1980年2月12日,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81年8月2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程X,現在xx高速橋隧管理處工作。


景德鎮市珠山區新廠街道辦事處xx社區居民委員會於2013年7月4日證實被告於2008年11月離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的事實。


另原、被告之子程X於2014年3月3日到法院,本院就此案相關情況向其求證,程X亦證實被告於2008年11月底離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


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庭審中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無法進行調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一、原告身份證一份;二、結婚證一份;三、2013年7月4日居委會證實的情況説明一份;四、民事談話筆錄一份;五、庭審筆錄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於2008年11月離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應認定原、被告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准予原告程XX與被告朱XX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XX


人民陪審員  程XX


人民陪審員  靳XX



書 記 員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