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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與温XX喻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中XX,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江北城西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2901959A。

中XX與温XX喻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陳XX,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霞、李沁霖,重慶XX律師。

被告:喻XX,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綦江區。

被告:温XX,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綦江區。

原告中XX(下稱中XX)與被告喻XX、温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8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喻XX、温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喻XX立即返還貸款本金427823.96元,支付截至2017年12月14日所欠的利息12519.78元、罰息1236.32元、複利339.12元;2.喻XX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清償為止的罰息和複利(罰息以未返還借款本金427823.96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2.75%計算,利隨本清;複利以應付未付的利息12519.78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2.75%計算,按日計收);3.對喻XX名下的渝D9XX**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4.温XX對喻XX的前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事實及理由:2017年4月27日,中XX與喻XX簽訂XXX,約定喻XX向中XX借款46.2萬元,借款期限36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合同中還對貸款利率、罰息、複利等的計算方式和違約責任及管轄法院做出了約定,同時喻XX以其名下的渝D9XX**車輛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

2017年5月4日,中XX依約向喻XX指定賬户發放了46.2萬元貸款,喻XX未按期還本付息。

被告喻XX、温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5日,喻XX向中XX提交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申請表》。

2017年4月27日,喻XX(甲方/借款人/抵押人)與中XX(乙方/貸款人/抵押權人)簽訂XXX,載明:貸款金額46.2萬元,貸款用途為購買一手車,借款期限36個月,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8.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歸還借款的,自違約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50%對違約本金計收罰息;甲方自利息發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按照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50%對逾期利息按日計收復利。

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車輛抵押擔保,喻XX以其名下的渝D9XX**車輛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評估費、拍賣或變賣費、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差旅費、過户費、公告費、執行費)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如甲方出現違約事項,抵押權人有權為償還貸款之目的保管和處置抵押物。

乙方為實現債權及擔保權利(如有)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評估拍賣費等),均由甲方負擔。

就本合同項下一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債務催收函或者其他通信,XX信函於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已送達。

2017年5月4日,中XX將46.2萬元支付至喻XX指定賬户,喻XX未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中XX於2017年12月11日向喻XX在合同中約定的地址寄送了《宣佈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

截至2017年12月14日,喻XX尚欠借款本金427823.96元、利息12519.78元、罰息1236.32元、複利339.12元。

另查明,中XX在訴訟中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繳納保全申請費2729元。

再查明,喻XX與温XX於2009年1月6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XXX、借款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宣佈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郵寄憑證、逾期貸款明細、《民事裁定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並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喻XX與中XX簽訂的XXX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合同簽訂後,中XX已向喻XX發放了貸款46.2萬元,履行了合同義務。

喻XX逾期未足額還本付息,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返還剩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罰息及複利的民事責任。

中XX以2017年12月14日作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日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確認。

喻XX自願以其名下的渝D9XX**車輛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在喻XX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中XX有權就上述抵押車輛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院予以確認。

喻XX與温XX系夫妻關係,該債務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中XX要求温XX對喻XX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喻XX、温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XX借款本金427823.96元,支付截至2017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12519.78元、罰息1236.32元、複利339.12元;

二、被告喻XX、温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XX自2017年12月15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罰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27823.9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75%計算,利隨本清)、複利(以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年利率12.75%計算,按日計收);

三、如被告喻XX、温XX逾期未履行前述付款義務,原告中XX有權以喻XX名下的渝D9XX**車輛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債務範圍內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928.78元、訴訟保全申請費2729元,合計10657.78元,由被告喻XX、温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麗蔚

審判員郭雪妍

人民陪審員劉成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蔣思斯

書記員陶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