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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XX公司與重慶東亞專修學院,張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XX附3-2。

重慶XX公司與重慶東亞專修學院,張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中敏,重慶聯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宋X,重慶XX公司員工。

被告:重慶東亞專修學院,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XX。

法定代表人:張XX,院長。

被告:張XX。

本院在審理原告重慶XX公司與被告重慶東亞專修學院、被告張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告已返還原告300萬元履約保證金,原告重慶XX公司於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重慶XX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重慶XX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800元,減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重慶XX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立新

審判員鄧山

人民陪審員李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江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