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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與江西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曾XX,女,1970年4月15日生,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峽江縣,

曾XX與江西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陳文凱,系江西玉笥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6XXXX10281355。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理想家園泉水灣3棟3單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XXXX20224875。

法定代表人:凌X。

原告曾XX訴被告江西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由峽江縣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但案件受理費並未隨案移送,原告曾XX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XX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魏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楊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