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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與XX市規劃局,重慶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其他申訴行政裁定書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50號

XX與XX市規劃局,重慶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其他申訴行政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鍾天珍,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先發,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柳蔭街52號2-6。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葉碧英,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江北區五紅路40號3幢9-8。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規劃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電測村237號。

法定代表人曹光輝,局長。

原審第三人重慶普能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五紅路66號1棟。

法定代表人李建華,職務不詳。

原審第三人重慶長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建新東路260號。

法定代表人李毅,職務不詳。

鍾天珍等3人因訴重慶市規劃局規劃驗收合格證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終字第0001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鍾天珍等3人申請再審稱,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應適用20年的最長起訴期限。申請人是在2014年4月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訴權,申請人的起訴沒有超過起訴期限。請求判令確認被申請人頒發《規劃驗收合格證》的行為違法

本院認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重慶市規劃局於2005年6月8日作出的渝規建驗(2005)北龍字第0022號《規劃驗收合格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鍾天珍等3人於2014年10月24日提起行政訴訟,距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已經9年多,因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故最長起訴期限只有5年。鍾天珍等3人超過5年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鍾天珍等3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鍾天珍、陳先發、葉碧英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