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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劉XX與馬XX、趙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X,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漢族,某單位退休職工,住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

王XX、劉XX與馬XX、趙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玉波(與王XX系父女關係),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

原告:劉XX,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漢族,某單位退休職工,住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

被告:馬XX,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無職業,住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連XX,根河市河西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XX,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郝XX(與趙XX系連襟關係),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海拉爾區阿榮XX**號。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包XX,內蒙古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劉XX與被告馬XX、趙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9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玉波、原告劉XX,被告馬XX、被告趙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郝XX、被告保險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包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如下經濟損失:1.醫療費14275.62元(王XX11717.35元,劉XX2558.27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3.車費228元,4.伙食補助費540元,5.護理費2000元,6.服裝損壞費600元,7.複印費40元。合計21683.62元。

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21日10時許,劉XX乘坐丈夫王XX駕駛的摩托車,在根河市迎賓XX由東向西正常行駛,行駛至河東棚户區南XX,馬XX駕駛×××號夏利牌轎車從後面超車向右轉彎,將王XX駕駛的摩托車撞倒,造成王XX、劉XX受傷,馬XX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經根河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負次要責任,馬XX負主要責任。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王XX、劉XX的各項損失。

馬XX辯稱,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費、服裝損害費、複印費不認可,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合理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限額內先行理賠,不足部分由王XX與馬XX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進行承擔。馬XX系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趙XX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趙XX辯稱,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車輛所有人是馬XX,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應該由王XX和馬XX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中XX公司辯稱:馬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中XX公司承保交強險,被保險人為趙XX,本案出險時間為2017年9月21日,在保險有效期內。同意在不涉及責任免除項目的情況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本案涉及兩位原告都受傷併產生醫療費用,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交強險保險限額。1.關於醫療費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因此,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損失,中XX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內賠償,超過1萬的部分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票據,結合門診手冊、住院病歷及藥品清單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為標準,按100元/天計算。原告合理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同意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內賠償。護理費應由原告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及收入的證明,並結合住院天數及護理級別確定。財產損失原告訴請服裝損失費,不同意賠償,因為未見到損壞的衣服不能確定損失金額。如需賠償需提供受損衣物及購買發票來確定損失金額。複印費不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範圍。精神撫慰金,不同意賠償。交通費憑票據支付,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00元。2.中XX公司對於本案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等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王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為:1.王XX住院病歷、診斷書、醫療費票據2張,共計11717.35元。擬證明王XX在本次事故中受傷並住院治療。馬XX、趙XX對真實性認可,對合理性不認可,王XX受傷只是頭部外傷,但是大部分花費都是冠心病等疾病,對合理性不認可。住院治療18天,但是實際住院用藥截止日期是10月1日,有8天是在掛牀。中XX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認可,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只同意在1萬元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

2.劉XX的醫療費票據共計2558.27元及醫療診斷書。擬證明劉XX在此次事故中受傷。馬XX、趙XX無異議,中XX公司對本組證據真實性認可,同意在1萬元交強險限額內對劉XX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費合併賠償。

3.王X及白X的工作證及王X11個月工資的明細。擬證明申請一個人護理費,每天100元。馬XX、趙XX對真實性認可,證明問題不認可,應該由單位出具未發放工資的誤工證明,既然全天發放工資就不應該申請護理費。中XX公司認為,一年的工資流水憑證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不認可,無公章,沒有護理人員的銀行打印正規流水及護理人員勞動合同作為佐證。

4.複印費20元及打印費20元,共計40元。馬XX、趙XX不認可,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中XX公司認為,打印費、複印費不在賠償範圍內,不予認可。

本院認證意見,王XX住院病歷、診斷書、醫療費票據共計11717.35元。劉XX的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票據共計2558.27元均為真實有效證據,且實際發生,本院予以確認。複印費、打印費40元,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馬XX、趙XX認為王XX有8天掛牀,未提供證據證明,且發生在國慶假期,本院不予採信。

5.王XX的服裝損壞,擬主張賠償600元(庭上提供受損服裝)。馬XX、趙XX對實物本身無異議,但是對價值有異議,沒有提供購物發票,也未提供受損後的價值認定。同意按價值300元賠償。中XX公司對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不認可。事故發生後原告對損失衣物並未報險並不能確定是否是事故發生時所穿衣物,且原告不能提供購買衣物發票。王XX、劉XX對賠償300元衣物款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趙XX提供證據:車輛買賣協議。擬證明2017年8月20日將車輛出售給馬XX,趙XX不應該承擔責任。二原告對買賣協議不認可,認為協議無效,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認證意見,二被告對買賣協議無異議,且車輛已經實際交付,本院對車輛買賣協議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1日10時許,劉XX乘坐丈夫王XX駕駛的摩托車,在根河市迎賓XX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河東棚户區南XX,馬XX駕駛×××號夏利牌轎車向右轉彎,將王XX駕駛的摩托車撞倒,造成王XX、劉XX受傷。經醫院診斷,王XX以頭外傷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11717.35元,劉XX門診治療發生醫療費2552.27元(扣除李某掛號費6元)。經根河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王XX負次要責任,馬XX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2017年8月20日,趙XX以7000元價格將×××號夏利牌轎車出售給馬XX。×××號夏利牌轎車在中XX公司購買了交強險。

本院認為,馬XX駕駛×××號夏利牌轎車與王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XX、劉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根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做出事故認定書,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對根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予以採信。王XX、劉XX在此次事故中受傷住院治療,馬XX對王XX、劉XX的合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趙XX是×××號夏利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2017年8月20日,趙XX以7000元價格將×××號夏利牌轎車出售給馬XX,車輛已經轉移,故趙XX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中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王XX、劉XX的合理損失首先應由中XX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交強險賠償後不足的部分,雙方按照責任比例分擔,馬XX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本院酌定承擔70%的賠償責任。劉XX放棄王XX負擔份額,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王XX、劉X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因該起交通事故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本院不予支持。王XX、劉XX主張護理費2000元,因提供王XX的工資證明,沒有單位領導簽字確認誤工事實,不能證明誤工實際發生,本院不予支持。王XX住院治療18天,馬XX、趙XX、中XX公司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未提出異議,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衣物損失主張600元,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同意按300元賠償,本院予以支持。複印費、打字費票據雖非國家正式發票,但屬於實際發生,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因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王XX、劉XX合理損失為:醫療費14269.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衣物損失300元,複印費、打字費40元,合計16409.62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X醫療費1萬元,王XX、劉XX不足部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衣物損失等6409.62元,馬XX賠償70%即4486.73元,其他部分由王XX自行負擔。

綜上所述,王XX、劉XX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由馬XX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衣物損失4486.73元。中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X醫療費1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1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

二、被告馬XX賠償原告王XX、劉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衣物損失4486.73元,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

三、駁回原告王XX、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1元,被告馬XX負擔120元,原告王XX、劉XX負擔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寶軍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劉XX

附:本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做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