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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X與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馬X,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重慶市萬州區。

馬X與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西園北XX601-611、618、619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XXXX0106MA5U31F91Q。

法定代表人劉XX,重慶XX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聶風雷,重慶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X與被告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馬X於2015年5月30日自願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馬X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馬X撤回起訴。

代理審判員 肖 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