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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與羅X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一環路東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XXXX3445820B。

成都XX公司與羅X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霞,重慶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沁霖,重慶XX律師。

被告:羅X,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部縣。

本院於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XX公司與被告羅X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經本院通知交納案件受理費後七日內未向本院預交,也未申請減、緩、免,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審判員蒙X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