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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與齊齊哈爾市聖天環保科技開發有限責任XX、肇東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住齊齊哈爾市。

徐X與齊齊哈爾市聖天環保科技開發有限責任XX、肇東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徐XX,住齊齊哈爾市。

委託代理人孫歡歡,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齊齊哈爾市聖天環保科技開發有限責任XX,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新江路12號樓2單XX。

法定代表人肇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東XX公司,住所地肇東市北八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帥XX,黑龍江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高XX,黑龍江XX律師。

本院在審理上訴人徐X與被上訴人齊齊哈爾市聖天環保科技開發有限責任XX、肇東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因上訴人徐X未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訴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楊春雷

代理審判員于丹

代理審判員左秀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