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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X與蘭州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韓X,女,1984年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蘭州市安寧區。

韓X與蘭州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樑紅偉,甘肅XX律師。

被告蘭州XX公司,住所地蘭州市七里河區西園街道西津東路38號3單XX。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樊X,女,該公司的股東,住蘭州市城關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X訴被告蘭州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韓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韓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韓X負擔。

審判員梁麗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