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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XX公司與重慶市XX公司,劉X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重慶市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涪陵區藺市鎮紅旗村2社新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6419297A。

重慶市XX公司與重慶市XX公司,劉X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郭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鈺,重慶琪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市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涪陵區興華中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8553173Y。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男,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告:劉X,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告:XX,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重慶市涪陵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重慶XX律師。

原告重慶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重慶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劉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1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鈺、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償還原告借款66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2月28日至付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訴訟過程中,XX公司放棄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2000萬元,借期3個月,利息2.5%,按月支付利息,被告劉X自願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2015年2月28日,被告XX與原告簽訂《房屋抵償協議》約定,被告XX為被告XX公司上述借款2000萬元中的660萬元提供連帶擔保,並約定將其位於重慶市北部新XXXXX號XX幢XX號、重慶市北部新XXXXX號XX幢XX號兩套按揭房屋抵償給原告,在原告付清上述房屋按揭款當日內將兩套房屋過户給原告指定人員。原告付清上述房屋按揭款後,被告XX遲遲不履行配合辦理房屋過户,三被告亦未履行還款義務。請求判如所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XX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房屋系因XX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僅登記在被告XX名下,同意按協議約定將房屋抵償給原告。除本案借款660萬元外,其餘借款本息已付清。

XX辯稱,其擔保範圍僅限借款660萬元,不包括資金利息,已超過保證責任期間,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即使承擔保證責任,其已通過以物抵債方式承擔了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劉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對於各方沒有爭議的XX公司於2014年7月30日向XX公司出具借條借款2000萬元、劉X提供連帶擔保責任、XX與XX公司於2015年2月28日簽訂《房屋抵償協議》為XX公司借款2000萬元中的660萬元提供連帶擔保,並用其兩套按揭房屋抵償給XX公司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XX公司向XX公司借款660萬元,雙方所形成的借貸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受法律保護。XX公司未按約定歸還借款,依法應承擔歸還XX公司借款660萬元的民事責任。劉X、XX作為XX公司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應對XX公司所欠XX公司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X、XX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XX公司、XX抗辯XX用於抵償的房屋涉及所有權歸屬問題,非本案處理範圍,本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作評判。

綜上所述,XX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重慶市XX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重慶市XX公司借款660萬元;劉X、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0元,財產保全措施申請費5000元,共計63000元,由重慶市XX公司、劉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XX

審 判 員  李XX

代理審判員  申 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