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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XX與XX市涪陵區移民局其他申訴裁定書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78號

況XX與XX市涪陵區移民局其他申訴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況守坤,男,漢族。

況守坤不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行終字第0002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2008年5月18日況守坤與重慶市涪陵區百勝鎮人民政府簽訂了《農村移民分散遷建補償銷號合同》,對移民身份和補償標準進行了約定。重慶市涪陵區移民局於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涪移決字(2013)第16號處理決定書未對2008年簽訂的《農村移民分散遷建補償銷號合同》中確定的移民身份、補償標準進行改變。涪移決字(2013)第16號處理決定書屬於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未對況守坤設定新的權利義務,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況守坤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況守坤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