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仲裁

胡X與鉛山縣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胡X,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樂平市人,中專文化,務工,住江西省樂平市,

胡X與鉛山縣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佔少林,江西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鉛山縣XX,住所地江西省鉛山縣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姬X,該煤礦投資人。

委託代理人廖XX,該礦總經理,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姚XX,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漢族,鉛山縣人,小學文化,經商,住江西省鉛山縣,

委託代理人張X,鉛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胡X與被告鉛山縣XX(以下簡稱“XXX”)、第三人姚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胡X的委託代理人佔少林、被告XXX委託代理人廖XX、第三人姚XX委託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資6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原告受聘到被告單位擔任電工一職,約定月薪為6,000元。

由於被告單位資金緊張,原告一直沒有領取工資,至今被告單位拖欠原告10個月工資(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共計60,000元。

現被告煤礦已被政府強行關閉,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從政府關閉礦井補償資金款中支付被拖欠工資。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用以證明原告主體身份信息;

2、XXX營業執照複印件,用以證明被告主體身份信息;

3、2017年8月16日被告委託代理人出具給原告的《欠條》原件1份,其內容為:“今欠到胡X在XXX擔任技術負責人期間工資陸萬元整(¥:60,000.00元)(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共10個月,每月5,000元)此據鉛山XXX負責人:廖XX(加蓋鉛山XXX財務專用章)2017年8月16日”,用以證明被告欠付原告2014年3月-12月在XXX工作的工資60,000元。

4、原告胡X《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庭審中已出示原件予以核對),證明原告有煤礦安全從業資格;

5、2014年5月12日胡X在江西工業工程技術學院培訓費用發票,證明原告作為被告XXX代表參加培訓;

6、2013年7月13日廖XX與XXX代表鄭XX簽訂的一份股權轉讓協議複印件,證明從2013年7月起,廖XX已經開始參與管理XXX了。

7、2017年11月21日《鉛山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記錄摘要》複印件,證明XXX列入關閉煤礦名單,產能指標交易款優先償付職工欠薪。

8、證人丁X的證人證言,大意是證人從2014年2月開始在XXX工作到2017年8月,擔任辦公室主任,胡X從2014年2月到12月在XXX指導井上井下機器設備安裝、維護,年薪60,000元,在XXX的管理人員都沒有領過工資。

被告XXX委託代理人廖XX質證稱,所有證據沒有異議,胡X的從業資格在鉛山的煤行辦有備案。

第三人委託代理人質證稱,證據1、2無異議;證據3由於XXX財務章掌握在廖XX手上,既然原告是2014年欠發工資,為什麼不在當年出具欠條?所以該欠條不符合事實。

證據4只是證明原告有從業資格,並不能證明原告在XXX工作。

證據5沒有培訓單位名稱,不能證明胡X代表XXX參加培訓。

證據6該股份轉讓協議,是為配合廖XX轉賣XXX、XX煤礦而簽訂的,其目的是為了讓廖XX賣個好價錢,是個未履行的合同,轉讓費一分未付。

證據7無異議。

證據8不可信,原因是證人不可能每次談工資都在場,況且在王XX訴XXX案中,證人證言與王XX的代理人陳述的工作時間都不一致。

被告XXX委託代理人廖XX辯稱,原告所述屬實,胡X以前是樂平礦務局的機電科長,是廖XX把胡X聘用過來的,當時説的是年薪60,000元,十個月未發工資原告就走了,出具欠條時就按照一年年薪寫了工資欠條給他。

被告XXX未提供證據。

第三人委託代理人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原告應提供勞動合同、記工單、工資表作為證明。

2014年時,煤礦的法定代表人還是陳XX,2016年法定代表人才變更為姬X,被告委託代理人廖XX在2014年還沒有在XXX工作,所以2014年煤礦與廖XX沒有關係。

第三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虹橋鄉人民政府2018年2月5日出具的《情況説明》複印件(原件當庭出示予以核對),當時分管煤礦安全的武裝部長葉XX在上簽字,證明鉛山XXX實際投資人姚XX於2017年1月在鉛山××××鄉一次性發放了現金75萬元作為農民工工資,2016年以前的欠薪只剩10萬元,其他的都結清了。

但是除吳XX案是第三人認可的之外,其餘六人的起訴標的額有100多萬元,遠遠超過10萬元。

原告與被告XXX代理人廖XX質證稱,當時原告胡X等煤礦管理人員沒有參與討薪,所以這份《情況説明》裏所載明的10萬元,不包含原告胡X等管理人員的工資在內。

為進一步查明本案事實,本院依職權調取了如下證據:4份詢問筆錄複印件,煤炭產能指標交易授權委託書複印件,鉛山煤行辦化解過剩產能辦公室出具的證明覆印件,綜治工作台賬3份,關於XXX債務清單協商的記錄複印件,江西XX文件、江西省XX等24部門通知複印件,江西省深入推進2017年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脱困發展工作實施方案複印件,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通知複印件。

結合本案的舉證、調查取證和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4、6、7予以採信,證據3結合證據8,工資欠條有XXX財務章,且依證人丁X在XXX的辦公室主任身份,其知情在情理之中,故該兩項證據,本院予以採信。

證據5因該發票上沒有載明培訓委託人,本院不予採信。

第三人提供的證據,因上載內容並非全部人員工資,故該證據關聯性不足,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鉛山XXX原由第三人姚XX等人經營,後於2016年轉讓給姬X經營,2016年4月26日XXX《營業執照》上的“投資人”變更登記為姬X。

原告胡X於2014年3月到2014年12月在XXX工作,擔任機電技術指導,口頭約定年薪為60,0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7年,被告XXX拖欠原告2014年3月至12月份10個月工資。

根據上級政府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的工作要求,XXX應於2017年8月之前關閉,姬X於2017年8月11日向廖XX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廖XX全面主持處理XXX的一切事務。

201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0,000元的欠條一張,2017年8月底,XXX正式關閉。

該工資至今未付。

2018年1月,原告向鉛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鉛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胡X於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在被告鉛山XXX做機電技術指導工作,實際付出了勞動,被告以欠條的形式承認了所欠原告勞動工資的金額,被告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但依原、被告庭審內容,原告年薪60,000元,只工作了10個月,實際工資應為50,000元;雖然工資欠條明確載明欠款60,000元,但是XXX已經關閉,且XXX仍然存在其他債務,廖XX自行將工資定為60,000元不合理,故本院僅支持原告50,000元工資的訴訟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鉛山縣XX支付原告胡X勞動報酬50,000元,該款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胡X承擔217元,被告鉛山縣XX承擔1,0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書內容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仇明卿

人民陪審員馬淑君

人民陪審員曾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譚XX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