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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XX與李X、張XX、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鄭XX,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

鄭XX與李X、張XX、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胡XX。

被告:李X,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周XX,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XX,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XX,男,1970年6月12日,漢族。

委託代理人:吳偉,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

原告鄭XX訴被告李X、張XX、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6月1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XX及其委託代理人胡XX、被告李X及其委託代理人周XX、被告張XX的委託代理人吳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張XX家建房,將建房工程大包給被告張XX,張XX又將工程中的木工項目發包給被告李X,原告是李X僱傭的木工。2013年4月28日下午14時分許,原告與另一木工在施工過程中,原告站在龍骨上釘頂柱,在釘第二根頂柱時,因龍骨突然滑落,原告從龍骨上墜地受傷。經明光市人民醫院診斷為:兩側胸腔積液、胸骨體骨折、T6、7、8、9椎體骨折。原告住院治療36天,花去醫療費20196.18元,出院醫囑卧牀兩個月、半年內禁止體力勞動。現原告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原告在僱傭期間遭受身體受害,被告李X作為僱主、被告張XX作為承包人、被告張XX作為發包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現請求判令:一、依法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20338.9元、誤工費14400元、護理費3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費1800元、交通費360元、傷殘賠償金126145.2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188963.45元。

被告李X當庭辯稱:原告鄭XX的傷害後果主要責任是原告本人,且被告已經支付18400元。所以應當駁回原告對李X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XX未作答辯。

被告張XX當庭辯稱:原告對身體遭受損害的後果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請求駁回對張XX的訴訟請求。

案經本院審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張XX準備在位於明光市明光街道XX自家的平房上加蓋二層。其將建房工程大包給附近的帶工人張XX,張XX又將建房過程中的木工工作項目承包給帶工人李X,原告鄭XX是李X臨時僱傭的木工。2013年4月28日下午14時許,原告鄭XX與另外兩名木工陳X、許X在張XX家施工過程中,原告站在由自己搭建的龍骨上釘頂柱,在釘第二根頂柱時,原告腳下的龍骨突然滑落,致使原告從龍骨上滑落墜地受傷。原告當即被送至明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傷情診斷為:胸部外傷、兩側胸腔積液、兩下肺挫傷、胸骨體骨折、T6、7、8、9椎體骨折。原告入院後給予抗炎、止血、補液、促進骨折癒合治療,2013年6月3日出院,出院醫囑:卧牀兩個月、半年內禁止體力勞動。期間花去醫療費用20336.19元,被告李X已經向原告先行給付費用18400元。2013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託安徽金盾司法鑑定所於2013年9月11日對原告傷情作出鑑定結論:1、被鑑定人鄭XXT8、9椎體壓縮性骨折的傷殘等級為八級;2、誤工期12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花去鑑定費1600元。另查明:原告鄭XX户籍性質為農業户口。自2011年8月起,原告即和家人一起在明光市城區租房居住,長期從事建築工地木工工作,子女在明光市城區上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租房合同、社區證明、學生學籍登記、病案資料、病歷、出院小結、入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用藥清單、鑑定意見書、被告李X提供的證人陳X、許X的證言以及本院的庭審筆錄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於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及承擔。本案中,原告受僱於被告李X,李X作為僱主對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受傷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XX作為工程發包人、張XX作為總承包人,均疏於對工程的安全管理,對原告的損害後果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其各自承擔10%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原告作為長期從事工地木工工作人員,應當知道自己釘的龍骨存在安全隱患,在施工過程中輕信可以避免而沒有盡到注意安全義務以致發生事故,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明顯存在過錯,本院依法確定其承擔50%責任。即原告鄭XX、被告李X、被告張XX、張XX對事故責任的承擔比例為5:3:1:1。二、關於賠償的標準和具體數額。原告長期在城鎮居住生活,且具有較為穩定的收入,故原告主張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經濟損失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誤工費、精神撫慰金數額偏高,本院予以調整。原告各項經濟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醫療費20336.19元;2、誤工費13860元(115.5元/天×120天);3、護理費3600元(60元/天×6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20元/天×36天);5、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6、交通費360元;7、殘疾賠償金126145.26元(21024.21元/年×6年);8、鑑定費1600元;9、精神撫慰金10000元,1-8項合計168421.45元,依法由被告李X予以賠付30%部分,計50526.44元(168421.45元×30%),並賠償精神撫慰金6000元,合計56526.44元,扣除先行支付18400元,李X還應賠付38126.44元(56526.44元-18400元);由被告張XX、張XX各自賠償1-8項168421.45元的10%部分計16842.1元,並各自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分別合計18842.1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鄭XX經濟損失38126.44元;

二、被告張XX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鄭XX經濟損失18842.1元;

三、被告張XX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鄭XX經濟損失18842.1元

四、駁回原告鄭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079元,由被告李X負擔1220元,被告張XX負擔407元,被告張XX負擔407元,原告鄭XX負擔20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野

審判員司早

人民陪審員沈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龍XX

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