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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XX與孫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孫XX,農民。

孫XX與孫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孫麗娜,唐山市豐潤區豐潤鎮端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XX,農民。

原告孫XX與被告孫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賈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的委託代理人孫麗娜、被告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訴稱,原告孫XX受僱於被告孫XX為其駕駛冀B×××××號重型半掛車。2014年9月17日,原告駕駛該車在安徽省蕪湖市開XX裝貨在車上掛高欄時從車上摔下受傷。原告傷後至蕪湖XX骨科醫院住院治療,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8019.28元。出院後,原告開支複查費2994.2元。原告的傷情經豐潤區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為拾級傷殘,誤工損失日評定為120天。被告僱傭原告為其開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994.2元、誤工費17476.8元、傷殘賠償金20372元、交通費1800元、鑑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49043元。

被告孫XX辯稱,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8019.28元是被告支付的,原告住院期間的交通費、護理費、伙食費以及住宿費也都是由被告支付的。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XX受僱於被告孫XX為其駕駛冀B×××××號重型半掛車。2014年9月17日,原告駕駛該車在安徽省蕪湖市裝貨時從車上摔下受傷。原告受傷後至蕪湖XX骨科醫院住院治療20天,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急救費8019.28元。另,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間的食宿費、護理費、交通費。原告出院後,先後在唐山市第二醫院、唐山市人民醫院開支門診醫療費共計1806.20元。2015年6月9日,原告之傷經豐潤區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為拾級傷殘,誤工損失日評定為120天,原告開支鑑定費1400元。原告提交的門診收費收據中其中一張姓名為程XX,其對此未予以證明為原告產生的醫療費。原告主張外購藥費990元,提交了唐山市XX的發票予以證明,但被告辯稱該發票無法證明所購藥品系治療原告此次事故所受之傷,原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原告主張多次複查時開支交通費1800元。原告主張誤工標準按照河北省XX交通運輸行業每日145.64元計算,其提交了原告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駕駛證予以證明。另,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門診收費收據、住院病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票據、從業資格證、駕駛證等證據可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受僱於被告,在為被告工作時受傷,被告作為僱XX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交的姓名為程XX的門診收費收據,其對此未予以證明為原告產生的醫療費,本院對此項費用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外購藥費990元,提交了唐山市XX的發票予以證明,但被告辯稱該發票無法證明所購藥品系治療原告此次事故所受之傷,原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該項費用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複查時產生的交通費,系客觀開支,本院合理支持1000元。原告因傷致殘,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本院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元。原告主張誤工標準按照河北省XX交通運輸行業每日145.64元計算,其提交了原告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駕駛證予以證明,本院對此標準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1806.20元、傷殘賠償金20372元(河北省XX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年×20年×10%)、誤工費17476.80元(河北省XX交通運輸行業標準145.64/天×120天)、交通費1000元、鑑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4405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孫XX各項損失共計44055元。

二、駁回原告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孫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孫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賈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