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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XX與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黃XX,女,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縣。

黃XX與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牛XX,安徽省濉溪縣濉溪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1967年3月8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照,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安徽XX。

原告黃XX與被告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黃XX於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黃XX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黃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3元,減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黃XX負擔。

審判員王思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白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