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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XX廠與繆XX、章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無錫市XX廠,住所無錫市濱湖區華XX。

無錫市XX廠與繆XX、章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託代理人沈XX。

委託代理人陳榮。

被告繆XX。

委託代理人蔣X。

被告章X。

委託代理人蔣X。

本院在審理原告無錫市XX廠與被告繆XX、章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無錫市XX廠於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身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無錫市XX廠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無錫市XX廠撤回對被告繆XX、章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9600元減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無錫市XX廠負擔。

審判長張勁鬆

代理審判員孫熠

人民陪審員邊衞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楊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