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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XX與馬鞍山市XX廠、孟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安徽華冶(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XX與馬鞍山市XX廠、孟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章宏業,安徽華冶(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鞍山市XX廠,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博望區新XX。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廠廠長。

被告:孟XX,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馬鞍山市XX廠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馬鞍山市博望區。

原告黃XX與被告馬鞍山市XX廠(以下簡稱當塗膠合板廠)、孟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7月2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8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黃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章宏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當塗膠合板廠、孟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當塗膠合板廠、孟XX支付貨款210070元,並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的1.5倍(年利率6.52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貨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當塗膠合板廠、孟XX承擔。事實及理由:自2014年起,當塗膠合板廠、孟XX從黃XX處購買麪粉。截至2017年1月1日,當塗膠合板廠、孟XX共欠黃XX貨款218650元未付。經黃XX催要,當塗膠合板廠、孟XX於2017年1月25日支付貨款5萬元。後當塗膠合板廠、孟XX又陸續從黃XX處購買麪粉,截至起訴之日,尚欠貨款210070元未付。黃XX多次向當塗膠合板廠、孟XX催要上述貨款,至今分文未付。

當塗膠合板廠辯稱,黃XX與當塗膠合板廠沒有約定逾期利息,故黃XX主張當塗膠合板廠自2017年7月2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於法無據。當塗膠合板廠根據買賣合同關係向黃XX支付貨款的同時,黃XX應向當塗膠合板廠開具與貨款金額相同數額的發票。本案中,黃XX應向當塗膠合板廠開具340030元(278150元+61880元)的發票。

孟XX辯稱,黃XX與當塗膠合板廠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當塗膠合板廠系買賣合同當事人,相關合同義務應由當塗膠合板廠承擔。孟XX系當塗膠合板廠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合同相對人,不應承擔合同付款義務。故孟XX訴訟主體不適格。

黃XX提交的證據:黃XX身份證複印件、企業信息查詢單打印件、收條、欠條等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黃XX提交的上述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當塗膠合板廠從黃XX處購買麪粉。2016年12月9日,經雙方結算,當塗膠合板廠尚欠黃XX貨款198150元,並出具欠條1份,載明:“今結賬下欠南京黃XX麪粉款合計人民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整(¥198150元)。(注:2015年9月份—2016年12月9日送貨單,結清下餘麪粉款計198150元,欠發票278150元未開),具條單位馬鞍山市XX廠,經辦孟XX。”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黃XX又多次向當塗膠合板廠供應麪粉,當塗膠合板廠向黃XX出具收條,貨款金額分別為2017年1月1日18700元、2017年2月22日12960元、2017年2月26日5040元、2017年3月24日12200元、2017年6月19日8640元(120包×72元/包)、2017年7月20日4300元,合計61840元。期間,黃XX自認當塗膠合板廠於2017年1月25日支付貨款5萬元,餘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4.35%。

本院認為,當塗膠合板廠從黃XX處購買麪粉,雙方雖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但黃XX依據當塗膠合板廠出具的欠條、收條等向當塗膠合板廠主張貨款,雙方已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黃XX按約供應貨物後,當塗膠合板廠應按約定數額支付貨款。截至2017年7月20日,當塗膠合板廠所欠黃XX貨款總額應為259990元(198150元+61840元),黃XX自認已支付5萬元,本院認定當塗膠合板廠仍欠黃XX貨款209990元。故黃XX要求當塗膠合板廠給付貨款21007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當塗膠合板廠應給付黃XX付款209990元。關於孟XX的民事責任。黃XX當庭陳述其供應的麪粉均由當塗膠合板廠工作人員(孟XX)簽收,已用於當塗膠合板廠生產經營,且黃XX提交的欠條、收條等證據均以當塗膠合板廠的名義出具,孟XX雖然系當塗膠合板廠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個人對當塗膠合板廠所欠黃XX的貨款沒有付款義務。故黃XX要求孟XX對本案貨款承擔付款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孟XX關於其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信。關於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黃XX最後一次供應貨物的時間為2017年7月20日,雙方未約定貨款給付時間,當塗膠合板廠應在收到貨物的同時支付貨款,即當塗膠合板廠應於2017年7月20日付清貨款,其未支付,依法應自2017年7月2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黃XX要求當塗膠合板廠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的1.5倍(即年利率6.52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貨款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當塗膠合板廠關於不支付利息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當塗膠合板廠辯稱黃XX應向當塗膠合板廠開具340030元發票,屬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本案買賣合同糾紛處理範圍,本院不作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馬鞍山市XX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黃XX貨款209990元,並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525%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1元,減半收取2226元,保全申請費1575元,合計3801元,由馬鞍山市XX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費亮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許XX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