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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XX公司與大連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XX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樹鎮連屯中XX。

大連XX公司與大連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高峯,遼寧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XX公司,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新田XX。

法定代表人:晉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X,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安星,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大連XX公司與原審被告大連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2746號民事判決,大連XX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大連XX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大連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大連XX公司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大連XX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6700元(大連XX公司已預交),減半收取3350元,由大連XX公司負擔。

審判長霍宏

代理審判員呂瑛

代理審判員魯強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