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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廠與蘇州XX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天津XX廠。

天津XX廠與蘇州XX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段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琳,天津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師。

被告蘇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執行董事兼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天津XX廠與被告蘇州XX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行處分訴訟權利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天津XX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870元,全部退還原告。

審判長張巖

代理審判員羅蕾

人民陪審員王建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田野

附:本裁判文書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