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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欽南區XX與XX公司、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欽州市欽南區XX,住所地欽州市欽南區。

欽州市欽南區XX與XX公司、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代表人韋XX

委託代理人李X,X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廖莉,XXX律師。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

代表人陸XX

委託代理人蔣XX,XX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XX,XX公司職員。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

法定代表人賴X

委託代理人蔣XX,XX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XX,XX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欽州市欽南區XX與XX公司、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以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為由,於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回對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起訴,是其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欽州市欽南區XX撤回對XX公司、XX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600元,減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欽州市欽南區XX負擔。

審判員揭業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