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XX廠與青島XX公司、黃X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楚雄XX廠,住所地雲南省楚雄開XX原楚昆水泥廠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XXXX2300MA6KWAE82Y。
經營者:史XX,男,1978年3月17日生,漢族,高中文化,江蘇省江都XX人,家住江蘇省江都XX大橋鎮善玉村第*組**號,現住楚雄市開XX。
委託訴訟代理人:温顯俊、熊XX,雲南XX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青島XX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萊西市夏格莊省道二零九東錢塘江路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XXXX73909161。
法定代表人:韓XX,總經理。
被告:黃X,男,1982年8月2日生,湖南省岳陽市人,住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
原告楚雄XX廠與被告青島XX公司、黃X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31日立案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楚雄XX廠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温顯俊、熊XX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青島XX公司、黃X經本院公告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楚雄XX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80347.47元;2.判令兩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止的按年利息6%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車牌號魯X×××××重型貨車屬於被告青島XX公司所有,該車駕駛員為被告黃X。
2017年10月2日,被告黃X駕駛車牌號魯X×××××重型貨車在京昆××(××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壞嚴重。
事故發生後,該車輛從元謀運回楚雄維修,拖車費為3500元。
中國XX公司對該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評估為:換件金額73345.67元,輔材金額600元,維修工時14901.80元,施救金額11500元(其中應向道路急救中心支付8000元,向我修理廠支付3500元),修理費總金額100347.47元。
2018年1月7日,我修理廠將該車輛維修完畢,被告黃X在未經我修理廠同意的情況下把車開走,但是拒絕向我修理廠支付維修費92347.47元。
經我修理廠瞭解,中國XX公司已經把該車輛的維修款100347.47元全額支付給了被告青島XX公司,但是被告黃X拒絕向我修理廠支付維修費,在我修理廠多次催討下,被告黃X僅支付了12000元,剩餘80347.47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青島XX公司、黃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1.原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營業執照複印件;第二組證據:1.出險車輛信息表,2.機動車輛估損單,3.機動車輛估損清單,4.保險事故處理流程表;第三組證據:1.雲南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四份;第四組證據:報警單;第五組證據:微信付款憑據兩份;第六組證據:中國XX公司付款信息表。
被告青島XX公司、黃X未到庭參加質證和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能夠證實原告的主體資格,本院予以採信;第二組證據能夠證實車牌號為魯X×××××號重型貨車所有權人為被告青島XX公司,2017年10月2日,被告黃X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輛投保的中國XX公司對該車輛修理費評估為100347.47元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第三組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已經將魯X×××××號重型貨車修理好並出具發票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第四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黃X在未支付車輛修理費的情況下將魯X×××××號重型貨車開走導致原告報警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第五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黃X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款項12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第六組證據能夠證實保險公司向被告青島XX公司支付了魯X×××××號重型貨車的保險理賠款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根據庭審調查和經過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車牌照號為魯X×××××號重型貨車的所有權人為被告青島XX公司,該車輛在中國XX公司青島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保險,指定索賠受益人為被告青島XX公司。
2017年10月2日,被告黃X駕駛車牌號為魯X×××××重型貨車在京昆××(××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壞嚴重,事故發生後,被告黃X向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
該車輛從元謀縣運回楚雄市後由被告黃X將該車輛交由原告進行維修。
經中國XX公司對該車輛損失評估為:換件金額73345.67元,輔材金額600元,維修工時14901.80元,施救金額11500元(其中應向道路急救中心支付8000元,向修理廠支付3500元),修理費總金額100347.47元。
之後,原告將該車輛維修完畢,被告黃X、青島XX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的修理費為92347.47元。
2018年1月4日,中國XX公司向被告青島XX公司支付了車牌號為魯X×××××重型貨車的保險理賠款項100347.47元。
2018年1月7日,原告將該車輛維修好,被告黃X在未支付車輛修理費的情況下將該車輛開走,原告進行了報警。
2018年1月13日、1月16日,被告黃X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了款項12000元。
至今,尚未支付的車輛修理費為80347.47元。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車牌照號為魯X×××××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該車輛受損,該車輛的駕駛員被告黃X將該車輛交由原告進行維修,雙方之間形成了車輛維修合同關係,故被告黃X應該承擔支付車牌照號為魯X×××××重型貨車的修理費的義務。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且在該車輛維修完畢後保險公司亦是按照該評估的損失金額支付保險理賠款項,因此,該車輛的修理費按照保險公司評估的金額確定為100347.47元,扣除應當向道路急救中心支付的施救費8000元及被告黃X已經支付的12000元后,故被告黃X應當支付的修理費80347.47元。
被告黃X在該車輛已經維修完畢後未及時支付維修費用,其應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時間從2018年1月29日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共計129天,利率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為1704元。
被告青島XX公司為車輛牌照號為魯X×××××重型貨車的所有權人及保險指定索賠受益人,在該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已經向其支付了該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的情況下,被告青島XX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該車輛的修理費,故被告青島XX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青島XX公司、黃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黃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楚雄XX廠修理費80347.47元;
二、由被告黃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楚雄XX廠逾期付款利息1704元;
三、被告青島XX公司對被告黃X應當支付的上述款項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9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青島XX公司、黃X負擔(未交,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宋國禮
人民陪審員馬賽仙
人民陪審員杞順昌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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