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淮北市XX廠、王XX等與劉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淮北市XX廠,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

淮北市XX廠、王XX等與劉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經營者:王XX,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漢族,朱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原告:王XX,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照,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淮北市XX廠、王XX與被告劉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4日立案後,依法由審判員施XX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長  施XX

審判員  鄭XX

審判員  孟 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田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