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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XX與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中國XX。住所地:安嶽縣岳陽鎮小南XX。

中國XX與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李XX職務: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XX,四川XX律師。

被告:劉X,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賀XX,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

被告:方X,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嚴X,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方X,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王XX,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原告中國XX與被告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XX負責人李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X、賀XX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3382.16元,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罰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2.判令被告方X、嚴X、方X、王XX對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律師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8日,被告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組成聯保小組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以下簡稱《聯保協議》),約定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可向原告申請貸款;聯保小組任一成員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兩年,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等。2015年3月13日,方X、王XX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額度5萬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15.66%,逾期罰息利率上浮30%;貸款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被告違約應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原告於簽訂合同的當日向方X發放貸款5萬元。借款到期後,方X、王XX未全部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到2017年1月1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382.16元。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特訴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明;2.被告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表複印件;3.《聯保協議》;4.小額貸款業務申請表、《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補充協議;5、放款通知單、放款單、手工借據;6、被告的還款流水帳目;7、四川增值税專用發票。原告所舉上述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劉X與賀XX、方X與嚴X、方X與王XX分別系夫妻關係。2014年4月8日,劉X、方X、方X組成聯保小組,與其配偶賀XX、嚴X、王XX共同與原告簽訂《聯保協議》,約定在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間,原告可以根據任一聯保小組成員的申請,多次簽訂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額貸款本金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0元且聯保小組合計貸款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50000元內發放貸款。具體借款的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據為準;當聯保小組成員的全部貸款還清時,經聯保小組成員協商一致,聯保小組可以解散;任一聯保小組成員自願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與任一聯保小組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逐筆辦理保證手續,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二年;保證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仲裁費、送達、執行等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聯保小組成員同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付的一切款項(含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可由原告在保證人的任何帳户內扣收。2015年3月13日,劉X、賀XX以購買樹苗及農資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申請借款50000元。同日,二被告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主要約定:借款金額50000元,借款年利率15.66%;借款期限從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借款用途購買樹苗及農資;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還款法,即借款前10個月按期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後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逾期不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不按期歸還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承擔;原告送達的任何文書以補充協議約定的送達文書地址為準,以該地址發送文書後,無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合同簽訂的當日,原告按照約定向劉X發放貸款5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5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3日,借款年利率15.66%,逾期利率20.358%。借款後,劉X在2016年4月13日前共計償還本金6617.84元,此後未再按合同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原告為本案訴訟向四川XX支出律師代理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金融借款保證擔保法律關係合法有效,雙方X應依約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劉X、賀XX向原告借款後,未按約定償付借款本息的行為已屬嚴重違約。因雙方在借款時已約定如被告違約時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劉X、賀XX應承擔及時償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罰息等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用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嚴X、王XX明知其配偶方X、方X與劉X組成聯保小組向原告借款並積極支持,並共同與原告簽訂了《聯保協議》,根據《聯保協議》約定,各聯保小組成員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方X、嚴X、方X、王XX應對劉X、賀XX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故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劉X、賀XX償付借款本金43382.16元及利息、罰息、複利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發生律師代理費,並由被告方X、嚴X、方X、王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劉X、賀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XX借款43382.16元及其利息、罰息、複利(利率按《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自欠息之日起計至借款清償之日止)、律師代理費3000元;

二、被告劉X、賀XX逾期不履行第一款義務,則由被告方X、嚴X、方X、王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60元,減半收取480元,由被告劉X、賀XX、方X、嚴X、方X、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雪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