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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訴遼寧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李XX,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撫順市,個體,現住盤錦市雙台子區。

李XX訴遼寧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遼寧XX公司。

住所地:盤錦市興隆台區。

法定代表人:王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興磊,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遼寧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李XX於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李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陳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