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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XX與侯X、朱X、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李XX,行長。

中國XX與侯X、朱X、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光建,四川博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X,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朱X,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王XX,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邱XX,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黃XX,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陳XX,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被告:陳XX,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安嶽縣。

原告中國XX與被告侯X、朱X、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9月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XX負責人李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唐光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X、朱X、黃XX、陳XX、陳XX經本院公告傳喚、被告王XX、邱XX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侯X、朱X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4853.43元,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罰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2.判令被告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對被告侯X、朱X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4年2月24日,被告侯X、王XX、黃XX組成聯保小組,與其配偶朱X、邱XX、陳XX共同與原告簽訂XXX(以下簡稱《聯保協議》),約定:在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間,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可向原告申請貸款;聯保小組任一成員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兩年,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等。同日,被告侯X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借款額度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貸款用途進購設備、支付工資;年利率12%;貸款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合同還對違約責任、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用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於簽訂合同的當日向侯X發放貸款100000元。2014年3月10日,陳XX與原告簽訂XXX,自願為侯X、王XX、黃XX組成的聯保小組成員在原告處借款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範圍為借款本金和利息、罰息、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借款後,被告侯X從2015年9月24日起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後經原告催收,侯X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5146.57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853.43元及利息未償還,擔保人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亦未履行擔保義務。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特訴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侯X、朱X、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抗辯、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2.被告的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XXXXX儲蓄銀行小額貸款聯保補充協議書;4.中國XX儲蓄銀行“好借好還”小額借款申請表、XXXXX儲蓄銀行小額貸款借款合同》;5.放款單、手工借據;6.情況説明;7.四川增值税普通發票。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且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侯X與朱X、王XX與邱XX、黃XX與陳XX分別系夫妻關係。2014年2月10日,被告侯X、朱X因進購設備、支付工資缺乏資金,共同向原告申請借款100000元。同年2月24日,侯X、王XX、黃XX組成聯保小組,與其配偶朱X、邱XX、陳XX共同與原告簽訂XXX(以下簡稱《聯保協議》),約定:在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間,原告可以根據任一聯保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額貸款本金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00元,且聯保小組合計貸款餘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00元內發放貸款。具體借款的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據為準;當聯保小組成員的全部貸款還清時,經聯保小組成員協商一致,聯保小組可以解散;任一聯保小組成員自願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與任一聯保小組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逐筆辦理保證手續,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二年,保證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仲裁費、送達、執行等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聯保小組成員同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付的一切款項(含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可由原告在保證人的任何帳户內扣收。

同日,被告侯X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額度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貸款用途進購設備、支付工資;年利率12%;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還款法,即借款前10個月按月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後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承擔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承擔。原告於簽訂合同的當日向侯X發放貸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4日,借款年利率12%、逾期年利率為15.6%。2014年3月10日,陳XX與原告簽訂XXX,主要約定:陳XX願意作為侯X、王XX、黃XX組成的聯保小組的擔保人,對其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和向其他小組成員的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範圍為本合同下的貨款本金和利息、罰息、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侯X借款後,從2015年9月24日起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借款逾期後,經原告催收,侯X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5146.57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853.43元及利息,擔保人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原告為本案訴訟向四川博鑑律師事務所支出律師代理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金融借款保證擔保法律關係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朱X明知其配偶侯X向原告借款並積極支持,且自願與原告簽訂聯保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該債務應為侯X、朱X的夫妻共同債務。侯X、朱X向原告借款後,未按約定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為已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侯X、朱X應承擔及時償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用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邱XX、陳XX明知其配偶王XX、黃XX與侯X組成聯保小組向原告借款並積極支持,並與原告簽訂了《聯保協議》,根據《聯保協議》約定,各聯保小組成員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陳XX自願為被告在原告處的借款提供擔保,並與原告簽訂了XXX,《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應對侯X、朱X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侯X、朱X、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參加訴訟,此所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由被告自行負責。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侯X、朱X償付借款本金34853.43元及利息以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並由被告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侯X、朱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XX借款本金34853.43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9月24日起計至借款清償之日止,借款約定期間內年利率按12%計算,逾期年利率按15.6%計算)、律師代理費3000元;

二、被告侯X、朱X逾期不履行第一款義務,則由被告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71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271元,由被告侯X、朱X、王XX、邱XX、黃XX、陳XX、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勇

人民陪審員  劉昌仲

人民陪審員  陸世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