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XXX與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XXX。住所:琿春市。

XXX與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負責人:江XX,該經銷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田霞,該經銷部職員。

被告:王XX,男,漢族,户籍所在地哈爾濱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XXX與被告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XXX於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X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合計1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吳錫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