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天津市XX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劉X,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妹芳,天津XX律師。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師。
原告劉X與被告天津市XX公司(以下簡稱“乾X機械”)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後。
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魯一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妹芳、被告乾XX法定代表人王XX、被告乾XX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保留原、被告雙方勞動關係;2、判令被告從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原告工資(每月5132.83元)的70%向原告發放傷殘津貼;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津02民終1775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該判決”),判決原被告間保留着勞動關係,在保留勞動關係期間,由被告給原告安排適當工作。
如難以安排工作的,被告按原告工資(每月5132.83元)的70%向原告發放傷殘津貼。
被告不服該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天津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津民申1729號民事裁定書。
駁回了被告的再審申請。
該判決生效後,被告既不給原告安排工作。
也不向原告發放傷殘津貼。
2017年9月1日,原告前往被告處要求工作被告以雙方間已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將原告趕出廠門,無奈下原告於2017年9月8日向天津市津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求裁決保留雙方勞動關係及請求裁決被告支付傷殘津貼。
而天津市津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津X仲裁”)對本案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給原告發出復工通知及安排原告辦公室收文件工作的勞動合同書均説明被告在2017年12月26日是認可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否則不存在要求原告復工一説。
津X仲裁妄自裁決確認雙方保留勞動關係至2017年9月1日,比被告自認的日期都要提前將近4個月的時間,明顯損害了原告的權益,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經查,原告劉X於2016年4月1日向津X仲裁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保留與乾X機械的勞動關係,由乾X機械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乾X機械按每月6906元的70%發放傷殘津貼;2、乾X機械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傷殘津貼77347元;3、乾X機械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78354元。
津X仲裁做出津X勞人仲裁字(2016)第331號裁決書,裁決乾X機械支付劉X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27549元。
仲裁後,劉X、乾X機械均不服該裁決,均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提出如上訴請。
本院作出了(2016)津0112民初49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天津市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劉X支付傷殘津貼52189元。
二、保留天津市XX公司與劉X間的勞動關係,在保留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由天津市XX公司給劉X安排適當工作,如難以安排工作的,天津市XX公司從2016年3月2日起每月按照劉X本人工資(每月4905元)的70%發放傷殘津貼。
三、天津市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劉X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39348元。
四、駁回劉X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天津市XX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劉X對該一審判決書不認可,上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0日作出了(2017)津02民終17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天津市津X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499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天津市津X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499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三、變更天津市津X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499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天津市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劉X支付2014年11月25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間的傷殘津貼54613.31元;四、變更天津市津X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499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保留天津市XX公司與劉X間的勞動關係,在保留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由天津市XX公司給劉X安排適當工作,如難以安排工作的,天津市XX公司從2016年3月2日起每月按照劉X本人工資(每月5132.83元)的70%向劉X發放傷殘津貼;五、駁回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劉X的其他上訴請求;七、駁回天津市XX公司的訴訟請求;八、駁回天津市XX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告乾X機械對該判決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3日作出了(2017)津民申17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乾X機械的再審申請。
原告劉X於2017年9月1日向津X仲裁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保留原、被告雙方勞動關係;2、被告從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原告工資(每月5132.83元)的70%向原告發放傷殘津貼。
津X仲裁於2018年2月1日作出了津X勞人仲裁字[2018]第86號裁決書,裁決:1、確認雙方保留勞動關係至2017年9月1日。
2、乾X機械支付劉X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傷殘津貼7185.96元。
原告對該裁決不服,訴至本院。
原告劉X第1、2項訴請與(2017)津02民終1775號民事判決書中判項第四項內容完全一致,已經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劉X上述訴請均有前期生效判決確認,其基於同一事實、理由又再次呈訴,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退還原告劉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魯一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徐XX
速錄員元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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