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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與胡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X,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漢族。

徐X與胡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陳XX,天津津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裕逵,天津津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X,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漢族。

原告徐X與被告胡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及其委託代理人陳XX、張裕逵,被告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訴稱:原、被告為僱傭關係。在被告與其客户有生意關係時被告僱傭原告為客户進行上門安裝服務,原、被告之間報酬按工作次數結算。2014年10月6日上午10時許,原告在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人祥北XX2-4-102號為被告的客户安裝室內門時被電鋸打傷,後被送至天津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創傷性指截斷(拇指),花費醫藥費33830.78元,後雙方協商未果。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3830.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500元,合計35330.7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電話錄音;2、診斷證明書、病歷本、住院病案、醫療費票據。

被告胡XX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在中北鎮侯台裝飾城租用門臉房經營賣木門生意,沒有營業執照,被告與原告之間不是僱傭關係。雙方未簽訂僱傭合同,工作工具是原告自帶,工作時間也由原告自行安排,原、被告之間應為承攬關係。

被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供了與原告結算安裝費的單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10月6日上午10時許,原告在位於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人祥北XX2-4-102號安裝室內門時因自身操作疏忽導致手指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創傷性指截斷(左拇指),住院10天,花費醫療費33830.78元,被告為原告墊付4000元。

庭審中,原告主張原、被告系僱傭關係,被告應為原告此次受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33830.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500元,合計35330.78元。被告認為,原、被告並非僱傭關係,每次業務原告可自主決定是否承接,且原告自帶工具、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報酬按照數量計算,因此原、被告間應為承攬關係。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是否為僱傭關係。僱傭關係的建立基於僱傭事實的存在,雙方之間存在控制、支配關係,由僱傭方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並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本案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原告提供的證據亦未能證實僱傭關係存在,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實際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