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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與付XX、濮陽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王XX,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漢族。

王XX與付XX、濮陽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馮XX、王洪生,河南金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XX,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付XX。

被告濮陽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XX。

委託代理人李XX。

原告王XX訴被告付XX、濮陽市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王XX於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XX自願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王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擔。

審判長李XX

審判員白XX

人民陪審員樊英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