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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與扎魯特旗XX公司、唐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徐XX與扎魯特旗XX公司、唐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XX,男,漢族,個體户,住內蒙古自治區。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系徐XX妻子),女,滿族,個體户,住內蒙古自治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偉芳,內蒙古聖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扎魯特旗XX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法定代表人:趙XX,職務:總經理。被告:唐XX,男,漢族,個體户,住內蒙古自治區。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內蒙古有初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徐XX與被告扎魯特旗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唐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劉偉芳、被告唐XX及被告XX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給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XXX.43元;2.被告給付自竣工驗收之日(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利息至給付日止;3.被告返還保證金15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工程建設合同,被告將從國土資源局處承包的興安盟扎賚特旗高標準基本農田水利建設第十標段的工程轉包與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按時完工交付工程,且該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約定足額給付工程款且未返還保證金。雙方經多次協商無果,原告無奈提起訴訟。XX公司辯稱,1.宏遠公司與原告之間無合同關係,原告將工程轉包給唐XX,唐XX後期是否進行轉包與宏遠公司無關;2.該工程由唐XX具體組織施工,如果原告方主張該工程由原告方施工,按照合同法主張履行合同責任應承擔舉證責任,證實原告方親自施工;3.資金的往來和工程款的支付均由唐XX獨立支付,宏遠公司向唐XX瞭解不存在欠工程款的情況,同時,根據原告委託代理人王XX作為會計的記賬憑證顯示該工程已支付近700多萬元。唐XX辯稱,工程款經過詳細的計算,已支付徐XX十標段工程款XXX.68元。唐XX承認該工程是從XX公司承包併發包與徐XX的事實,但工程款已經全部給付完畢,不同意徐XX的訴訟請求。唐XX沒有收到保證金150000元,不同意返還保證金150000元。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出示了以下證據:(一)、徐XX出具了6組證據:1.《工程建設合同一份》,欲證明被告將工程承包與原告及工程款數額確定方式及原告已支付全額保證金的事實。2.證人顏某、陸X、吉X、申X出庭作證,欲證明第十標段為徐XX施工及二被告拖欠工資的事實。3.國土資源局與XX公司的施工合同、竣工驗收通知、公章啟用函、工程結算書、補充協議,欲證明工程驗收合格、二被告欠付工程款及約定質保金退回的事實。4.視頻及錄音光盤兩張,欲證明由徐XX施工並給付工人工資及索款事實。5.工程量確認單、工程款支付證書,欲證明由徐XX施工並完工。6.轉賬憑證三張,合計115000元。欲證明徐XX向唐XX支付150000元保證金。XX公司和唐XX對徐XX出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為:公司不清楚工程建設合同,宏遠公司對項目部公章使用作了規定,只能用於報送材料,而不是對外簽訂合同使用,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原告應提舉繳納保證金的票據。2.證人證言已證實工程款由唐XX支付,不是徐XX支付,徐XX未墊付工程款,不能證明徐XX履行了全部合同。3.施工合同、竣工驗收通知、公章啟用函、工程計算書真實性無異議,補充協議中只有項目部的公章,無任何人簽字,協議中未約定退回質保金,國土局未向XX公司退回質保金。4.光盤真實性無法確定。5.工程量確認單為近期形成,真實性不認可,沒有唐XX簽字。6.轉賬憑證的轉賬時間為合同簽訂後的十五日和半年後,該款非質保金,為其他業務往來。(二)、XX公司與唐XX出具了四組證據:1.結算協議一份,欲證明唐XX系掛靠XX公司的事實。2.票據59張,欲證明唐XX支付徐XX第十標段工程款XXX.68元以及第十標段與第十二標段捆綁支付的事實。3.三張王XX書寫的記賬憑證(複印件),欲證明截止2016年1月4日唐XX支付徐XX第十標段工程款XXX.88元。4.證人華X、楊X出庭作證,欲證明唐XX付款事實。徐XX對XX公司出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為:1.結算協議只有唐XX簽字,沒有任何證明效力。2.票據體現不出已經支付原告工程款。對匯入陸X的20萬支票予以認可,對匯入徐XX名字的賬户款予以認可,對匯入顏景森賬户的500000元予以認可。沒有徐XX簽字的票據和其他賬户的款項均不予認可。3.複印件無證明效力,與本案無關聯性。庭審中,徐XX妻子王XX認可該三張記賬憑證為其所書寫。4.鑑於證人系被告僱傭人員,故對證人證言真實性有異議,不應予以採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3日,扎賚特旗國土資源局將興安盟扎賚特旗內蒙古恆正集團保安沼農工貿有限公司烏蘭種植區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第三批第十標段)水利標段工程發包與XX公司。唐XX以XX公司扎賚特旗第三期十標項目部名義作為合同甲方將該工程轉包與作為合同乙方的徐XX,並與徐XX簽訂了工程建設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價款的27%作為管理費,並預留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後徐XX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施工。2015年10月,黑龍江省XX公司向扎賚特旗國土資源局及XX公司扎賚特旗第三期十標項目部發出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書,同意工程最終工程量結算值為XXX.63元。2016年6月1日,興安盟國土資源局下發通過竣工驗收的通知文件,同意興安盟扎賚特旗內蒙古恆正集團保安沼農工貿有限公司烏蘭種植區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第三批第十標段)通過竣工驗收。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扎賚特旗國土資源局向XX公司扎賚特旗第三期十標項目部撥付工程款XXX.15元,剩餘5%工程款作為質保金按約未付。徐XX因索要工程款無果,遂訴至法院。另查明,扎賚特旗國土資源局將興安盟扎賚特旗內蒙古恆正集團保安沼農工貿有限公司烏蘭種植區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第三批第十二標段)工程發包與巴彥淖爾市XX公司,唐XX以巴彥淖爾市XX公司扎賚特旗第三期第十二標項目部名義與徐XX於2014年10月14日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將該工程轉包與徐XX。第十標段與第十二標段工程款均由唐XX實際支付與徐XX。兩項工程款在實際支付過程中並未明確區分支付。徐XX將第十標段工程完工,未將第十二標段工程完工且雙方未確定徐XX就第十二標段工程的工程量。第十二標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及投入使用。徐XX於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向唐XX和巴彥淖爾市XX公司索要第十二標段工程款,本院於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內2223民初1791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徐XX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拖欠徐XX第十標段的工程款。針對該爭議焦點,首先需明確應支付徐XX第十標段的總工程款數額。鑑於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既已扣除27%管理費和5%質保金,故應支付徐XX的工程款為XXX.10元(XXX.63元-XXX.63元×27%-XXX.63元×5%)。其次,應明確已經支付徐XX第十標段的工程款數額。關於徐XX妻子王XX書寫的三張記賬憑證,雖為複印件,但王XX未否認該記賬憑證的真實性,且該三張記賬憑證記賬所記載內容清晰明確,故本院依法採信該三張記賬憑證。通過該三張記賬憑證中所記載的唐XX截止2016年1月4日向徐XX支付工程款XXX.88元(該記賬憑證中記載支付顏某為150000元,陸X100000元),以及庭審中徐XX認可唐XX支付顏某500000元,支付陸X300000元,則僅憑該三張記賬憑證及徐XX認可的付款金額可看出唐XX已向徐XX支付工程款金額為XXX.8元(XXX.88元+350000元+200000元)。因雙方在未按約履行第十二標段工程建設合同後均未及時辦理相應的清理和結算事宜,故雙方對本糾紛的形成均負有責任。鑑於雙方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對兩項工程款未明確區分支付,為便於雙方爭議的解決,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定無爭議的工程款首先充抵現已竣工驗收的第十標段工程的工程款。其他爭議款項可待第十二標段工程竣工驗收時再行處理。因無爭議的款項已足夠支付第十標段的工程款,故現徐XX要求二被告支付第十標段工程款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徐XX提出的返還150000元保證金的訴求,因其所舉證據數額與約定的保證金數額不符且無法證實所匯款項系保證金款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徐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153元,由原告徐XX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佟XX審判員於豔傑人民陪審員張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書記員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