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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XX、喬XX與江蘇XX公司、大慶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喬XX,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

喬XX、喬XX與江蘇XX公司、大慶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喬XX,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委託代理人嶽XX,黑龍江XX律師。

被告江蘇XX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黃海東XX。

法定代表人黃XX,總裁

委託代理人侯強,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大慶分所律師。

被告大慶市XX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學府酈城物業服務樓南XX。

法定代表人彭XX,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於X,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

委託代理人鄭XX,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

原告喬XX、喬XX與被告江蘇XX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大慶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曉東擔任審判長並主審本案,與代理審判員張XX、劉XX共同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喬XX及二原告委託代理人嶽XX、被告XXXX公司委託代理人侯強及被告XX公司委託代理人於X、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XX、喬XX訴稱:2009年XXX將讓胡路區XX改造工程項目二棟回遷樓建設工程發包給被告XXXX公司承建,XXXX公司於2009年8月26日與原告簽訂《XX住宅一期工程外牆苯板保温施工及材料購銷合同》,將該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安裝,合同約定工程總款按實際施工面積55元/平方米結算。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按時供應苯板並安裝。施工過程中,因工程量和苯板規格發生了變更,2013年5月27日,原告與被告XXXX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工程款以被告XX公司授權委託黑龍江XX公司審計結算價格為準,對原有結算方式進行變更。2009年10月24日外牆本案保温工程竣工,2011年3月住宅樓整體竣工並交付使用,經審計原告施工造價850000元,尚欠270000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XXXX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2700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2011年4月1日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利息,被告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被告XXXX公司辯稱: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庭予以駁回。

被告XX公司辯稱: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被告XXXX公司作為承包人的身份,我方認可,我方對涉案工程造價以審計結算報告為準。由於原告與XXXX公司之間對工程價款及給付方式存在爭議,使我方無法正常支付工程款,故我方尊重法院判決。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喬XX、喬XX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大慶市XX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份、章程一份、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一份(均系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件),證明大慶市XX公司已經註銷,二原告作為股東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經質證,二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

2、XX住宅一期工程外牆苯板保温施工及材料購銷合同複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被告與XX公司簽訂該購銷合同,被告承接XX住宅一期工程XX、XX號樓的外牆苯板保温施工及材料購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款95%,留5%質保金,違約方賠償未違約方合同總造價款30%的違約金。被告XXXX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該合同中發包方的簽章為江蘇XX公司大慶分公司富強新城項目部,經查發包人對外合同簽訂的主體,對外合同簽章均應是江蘇XX公司合同專用章,而非原告所提交的所謂富強新城項目部的公章。合同中第二條、第三條,對工程內容、工程面積、材料品種、價格、施工項目的價格均有約定。如本合同是雙方依法簽訂,那麼合同主體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按質、按量進行施工以及完工。依據本合同約定,XX公司並未按合同約定施工完工,應對外承擔違約責任。被告XX公司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

3、XX村一期XX座村民回遷樓外牆保温工程協議複印件一份,可證明根據該協議約定本工程全部按當年的施工造價結算,被告收取工程總造價5%管理費。被告XXXX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該協議甲方為六家法人單位,其中包括本案被告江蘇XX公司,但XXXX公司對該份協議的簽訂及該協議的具體內容均不知情,且並沒有XXXX公司對外簽章確認。該協議中甲方處簽字的六人均非XXXX公司的工作人員,假如其中有XXXX公司工作人員,其對外也無權代表XXXX公司進行任何簽章行為,因為其並無XXXX公司具體明確授權。被告XX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需結合其他證據對該證據進行認定。

4、富強新城外牆苯板造價匯XX一份,證明原告應得的工程款。經質證,被告該份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該證據是原告單方所為,被告完全不知。被告不予認可。經質證,被告XXX對工程總造價金額無異議,與其建審結算報告一致。本院那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

5、專題會議紀要一份,證明大慶XX廠為XX、XX號樓進行施工。被告XXXX公司對施工無異議。該證據並沒有任何出席人簽章。XX公司雖為XXXX公司對XX、XX號樓進行施工,但並沒有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按時、按質、按期履行施工義務,並給XXXX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其對外應承擔賠償責任。被XXX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原告的施工事實以確認。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XXXX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2009年9月15日XX安置小區工程生產立會會議紀要一份,證明XX公司承諾其所施工的約定項目完成的具體時間,具體為XX、XX、XX、XX、XX號於9月20日前完工,另開15棟樓9月25日前完工,所有施工任務均在10月1日前結束。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合同中對工期並未約定,不存在違約。被告XX公司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

2、2009年9月22日XX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一份,證明XX公司承諾在2009年10月1日前將XX居民回遷樓X區XX座樓全部結束,外牆保温施工X區(包括XX、XX號樓)10月5日前全部施工完畢,證明原告承諾如不按上述時間按期完工,放棄主張工程款的權利。經質證,原告認為建設單位主管領導即讓區政府領導要求原告在10月5日前時行完工,這是一種行政命令,並不是合同約定,而且這份承諾書是對讓區政府的一個承諾,並非對本案二被告的承諾,而且這種承諾也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當中表明完不成領導發落不要工程款,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原告受強迫進行的,不具備法律效力。被告XX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需結合其他證據對該證據進行認定。

3、2009年10月20日會議紀要一份,證明XX公司在外牆保温施工過程中質量上存在多項問題,主體單位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多次責令整改,但整改十分緩慢。在進度上嚴重影響整體施工及外牆施工存在違約行為。經質證,原告認為質量問題已經整改完畢,已經入住,並未造成損失,建設單位也未要求施工企業及原告賠償。被告XX公司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

4、2009年10月25日專題會議紀要(關於越冬前及越冬事宜)一份,證明XX公司沒兑現承諾,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存在違約事實。經質證,原告認為質量問題已經整改完畢,已經入住,並未造成損失,建設單位也未要求施工企業及原告賠償。被告XX公司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

5、2010年5月21日XX(XX安置小區)工程收尾階段問題答疑會議紀要第三期一份,可證明XX公司並沒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質量、數量的要求進行施工,存在諸多問題的事實,因XX公司沒按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一致決定XX公司撤出本工程,剩餘工程量由主體施工單位與XX公司進行對接,監理單位認證,由施工單位、施工主體單位負責剩餘苯板的施工量,同時附該會議紀要的會議簽到表。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對於苯板具體施工及退出事項,監理日誌上都應有記載,應當以監理日專為準。原告沒參加,同時原告和被一的合同並沒約定工期,原告也不存在違約。被告XX公司無異議。本院需結合其他證據對該證據進行認定。

6、建築勞務分包合同收據複印件各一張,證明XX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因原告的違約行為導致我方產生損失共計65000元。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對原告工程問題,凡是對工程進行施工的,原告都將施工量進行確認並出具欠條,同時在監理日誌中對苯板進行維修的,監理日誌上都有記載,應當以監理日誌為準,發生的工程量為工程費用,原告也申請法院調取監理日誌。對於被一發生的維修費用我方不認可。沒原告簽字蓋X,也沒監理簽字蓋X,欠條因是複印件我方不予認可。被告XX公司表示對維修事實不清楚。本院需結合其他證據對上述證據進行認定。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XX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黑龍江XX公司對XX、XX號苯板工程結算審計報告複印件一份,可證明涉案工程的工程總造價,XX、XX號總造價分別是344315.47元。第二被告匯XX,證明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6951.40元。原告對總造價無異議,收到的總數也無異議,XX三建還欠原告數額也無異議。被告XXXX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該組證據中涉及XX三建的工程總造價688630.94元無異議,但需要説明上組數據系XX公司針對XXXX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審計出的工程總造價與原告無關。對涉及XX三建已分攤苯板款11萬元無異議,對XX公司單獨向巨隆給付的300萬元,XX三建不認可,且不同意分擔。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案經開庭審理,對證據的質證、認證,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09年,被告XX公司將XX住宅項目X棟樓工程發包給被告XXXX公司施工。2009年8月,大慶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XXXX公司簽訂《富強新城住宅一期工程外牆苯板保温施工及材料購銷合同》,由被告XXXX公司將XX住宅一期工程XX、XX號號樓外牆苯板保温工程及外牆粘PG板、苯板、打膨脹釘、掛網、刮膠工作交由XX公司施工,雙方約定總面積按實際粘貼面積計算,每平方米55元,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性給付95%,留5%質保金。合同加蓋XX公司和XXXX公司富強新城項目部公章。2009年9月15日,XX公司在富強新城(富強安置小區)工程生產例會中XX公司表示8月15日簽署意向合同,9月10日開始施工,10月1日施工結束,另表示需要塔吊配合運輸苯板、清理場地、撤出安全網。2009年10月20日,在XX(XX安置小區)工程會議中,會議紀要載明:XX公司“在外保温施工過程中質量上存在多項問題,主體單位、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多次責令整改,但整改十分緩慢,在進度上嚴重影響主體施工及外牆塗料施工,因此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決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涉案工程於2011年年底交付使用。2013年5月27日,XX公司與被告簽訂《XX村一期XX座村民回遷樓外牆保温工程協議》,雙方約定富強村2009年外牆及所有苯板粘貼事項全部按當年的施工造價結算,工程款撥付方式由XX公司與XXXX公司共同確認工程造價,工程款由XXXX公司出具財務收據撥付XX公司,XX公司工程造價中只取施工管理費、利潤、其他費用,XXXX公司不計税金也不提供發票,XX公司向被告XXXX公司繳納工程總造價的5%管理費,從協議簽訂後,由苯板粘貼產生的質量問題全部由XX公司負責,工程最終造價以讓區城投公司授權委託的建審工程造價事務所結算價格為準。涉案工程後經黑龍江XX公司審計,工程造價為688630.94元,原告喬XX已收到工程款436951.40元,二被告尚欠二原告工程款251679.54元。故原告喬XX、喬XX訴至法院,要求被告XXXX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2700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2011年4月1日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利息,被告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庭審中,二原告將訴請的工程款數額變更為251679.54元,並變更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1年12月1日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另查,大慶市XX公司已經註銷,工商登記及公司章程記載股東為原告喬XX、喬XX。

訴訟中,原告喬XX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將被告XXXX公司在被告XX公司的工程款190621.29元予以凍結。

本院認為:XX公司為被告XXXX公司的XX改造工程項目外牆苯板保温工程施工,雖然因XX公司無施工質資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XXXX公司應當及時給付原告工程款。根據雙方在2013年5月27日協議中約定,被告XXXX公司尚欠二原告工程款251679.54元,扣除税金23800.92元、管理費34431.55元(688630.94元*5%),被告XXXX公司需給付二原告工程款193447.07元。雖然被告XXXX公司以未加蓋公司公章為由對雙方所籤2013年5月27日協議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因原告施工的工程系統一施工,且系列案件中對該協議予以了確認,故本案對2013年5月27日的協議予以採信,並依據該協議約定確認涉案工程造價。對於被告XXXX公司主張因工程存在質量問題,XX公司撤出,由其它施工單位繼續施工,雖然被告XXXX公司提交會議紀要證明已要求XX公司撤出施工現場,但該會議紀要與會人員簽字中並未有二原告或XX公司代表,而被告XXXX公司所提交的額外支出維修費用合同、收據等證據並無其它證據佐證,且在2013年協議中,雙方已就質量問題約定有XX公司負責,被告XXXX公司可就涉案工程質量問題要求二原告進行維修,故本院對被告此項主張不予支持。對於二原告主張的利息,因雙方均為舉證證明竣工驗收合格及質保期滿的時間,故本院根據工程實際交付之日2011年底,認定被告XXXX公司應給付二原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對於被告XX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因被告XX公司是涉案工程承包人,故其應在未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喬XX、喬XX工程款193447.07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二、被告大慶市XX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350元由原告喬XX、喬XX負擔1970元,被告XXXX公司負擔3380元。保全費1473元由被告被告XXXX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曉東

代理審判員張XX

代理審判員劉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XX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