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XX與安徽省XX公司、安徽省XX公司XX陽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陶XX,男,住安徽省池州市XX陽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龍,安徽XX律師。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安徽省XX公司XX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XX陽縣。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原告陶XX與被告安徽省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安徽省XX公司XX陽分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XX及其訴訟代理人陳龍、被告XX公司的負責人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陶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XX公司、XX公司返還我工程款90646.5元;2.訴訟費、保全費用由XX公司、XX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XX公司為某縣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某縣某鎮衞生院(以下簡稱“某鎮衞生院”)、某縣衞生局衞生監督所(以下簡稱“縣衞生監督所”)、某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綜合樓工程的中標單位。後該工程由我實際施工,對外以XX公司為工程承包人。我進入實際施工過程中因拆遷户等各方面問題,發包人決定終止該工程建設。2016年4月21日XX公司以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將發包人起訴至XX陽縣人民法院,我作為XX公司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201&)皖1723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確定解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支付施工方損失285000元及訴訟費5646.5元。調解書生效後,發包人依約支付了施工方上述損失,但是XX公司僅支付了我200000元,尚有90646.5元暫扣在XX公司處,經多次協商未果,據此,特具狀於法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XX公司辯稱:陶XX所述工程的中標單位是XX公司,我公司作為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簽字蓋章,項目經理是王X,陶XX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工程的相關材料費和人員工資也是陶XX支付的。我公司就涉案工程已經向陶XX支付了556000元的工程款,而涉案工程總工程款為685000元。在發包方之前支付的400000元工程款中,我公司按照慣例僅扣了部分管理費,但按照相關規定,我公司在總工程款應當按照17.4%扣除管理費,即119190元,則我公司應當向陶XX支付工程款565810元,但是我已經向陶XX支付了556000元工程款,尚欠9860元工程款。但2014年10月30日陶XX向我公司借款60000元,兩項抵扣,陶XX現還欠我公司50140元。另,從2016年5月1日營業税改增值税後,工程款不能由實際施工人或項目經理領取,農民工工資及材料款必須憑發票、工資表由承包人發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某縣殘疾人聯合會、某鎮衞生院、縣衞生監督所因共同建設某縣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某鎮衞生院、衞生局衞生監督所、某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綜合樓工程需要,經縣相關部門協調,縣殘聯作為發包人、XX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XX公司承包後,交由陶XX實際施工,XX公司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根據陶XX庭審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發包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向XX公司支付了400000元工程款,XX公司於2014年6月5日實際向陶XX支付了377560元,扣除了5.61%的管理費。上述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因涉及農户住房拆遷問題,工程施工遭到農户阻攔而停工。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工程款支付等項目,經本院依法作出的(201&)皖1723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解除縣殘聯與XX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縣殘聯、某鎮衞生院、縣衞生監督所支付XX公司工程款及各項損失685000元(含已付工程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費5646.50元由某鎮衞生院、縣衞生監督所負擔。XX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項後於2016年7月20日向陶XX支付了200000元,餘款至今未付,遂此成訟。
另查:(201&)皖1723民初**號案件的案件受理費5646.50元由陶XX預交至法院賬户,某鎮衞生院、縣衞生監督所負擔的案件受理費5646.50已實際支付給XX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的涉案工程由XX公司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縣殘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在承建了涉案工程後交由陶XX實際施工,雙方雖未簽訂分包合同,但XX公司庭審認可涉案工程由陶XX實際施工,其公司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故在發包方向XX公司給付了工程款後,XX分公司未向實際施工人陶XX給付工程款而引起的糾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本案案由應確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XX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將涉案工程交由陶XX實際施工,故XX公司在收到發包方的工程款後,其公司僅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在扣除相應比例的管理費後,剩餘工程款應支付給實際施工人陶XX。又因雙方對管理費的扣除比例未進行書面約定,XX公司庭審雖提供了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調整某縣房建工程綜合費率的通知擬證實涉案工程的管理費應當17.4%收取,但其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該通知與本案的關聯性,對此本院不予認定,故涉案工程的管理費收取比例應當根據XX公司於2014年6月5日在收到發包方給付的工程款400000元時,扣除了5.61%比例後實際向陶XX支付工程款377560元確定為5.61%。則(201&)皖1723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發包方應當給付XX公司的工程款及損失685000元(含已付的400000元)中,XX分公司應當在扣除5.61%的管理費即15988.50元后向陶XX實際支付269011.50元,而XX公司於2016年7月20日僅向陶XX支付了200000元,現仍應當向陶XX支付工程款69011.50元;而涉案工程的農民工工資及材料款、相關税費由陶XX自行承擔。又因(201&)皖1723民初**號案件的案件受理費5646.50由陶XX墊付至法院賬户,該案件民事調解書確定案件受理費5646.50元由某鎮衞生院、縣衞生監督所負擔,且該費用某鎮衞生院、縣衞生監督所已與工程款一起支付給了XX公司,故XX公司應當將5646.50元返還給陶XX。
陶XX要求XX公司與XX公司對其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但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XX公司收到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未向其支付的事實,故本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XX公司XX陽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陶XX工程款69011.50元及墊付款5646.50元;
二、駁回原告陶XX對被告安徽省XX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66元,減半收取1033元,財產保全費956元,合計1989元,由陶XX負擔179元,安徽省XX公司XX陽分公司負擔1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檀麗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金 媛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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