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唐XX與魏XX、連雲港市XX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唐XX,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江蘇省灌雲縣。

唐XX與魏XX、連雲港市XX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連雲港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X,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連雲港市連雲區。

被告:連雲港市XX公司,住所地連雲港市連雲區中山西XX。

法定代表人:侍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陽,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連雲港市XX公司,住所地連雲港市連雲區中華西XX前企業總公司辦公樓門向西售樓處。

法定代表人:吳XX,該公司經理。

被告:魏XX(魏XX弟弟),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連雲港市連雲區。

原告唐XX與被告魏XX、連雲港市XX公司(以下簡稱院前公司)、連雲港市XX公司(以下簡稱東港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7月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魏XX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許,原告唐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魏XX、被告院前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何陽、被告東港XX法定代表人吳XX、被告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37400元。2、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承包了由東港XX開發的,院前公司承建的,魏XX分包的土木工程,總價款為199.6萬元。原告完成施工後,魏XX於2015年6月13日與原告結算,確認尚欠原告工程款137400元。原告多次向魏XX索要該款,魏XX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被告魏XX辯稱,原告起訴不成立,因為我不是東港XX園項目經理,不是院前公司的員工,也不是東港XX的員工,只是我的親弟弟魏XX是項目部的管理人員。原告提供的2015年6月13日結算單上沒有項目經理審核簽字,我簽完字以後讓原告找項目經理簽字,原告一年多都沒有和項目經理聯繫。原告所做的工程還在保修期內,項目經理還要預留10萬元的保證金。我們的公司交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但是原告一直沒有配合繳納農民工工資報表,導致保證金至今沒有退回。原告應當和項目經理重新進行結算。

被告院前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建設施工關係,雙方並沒有訂立施工合同,並且我公司和原告之間並沒有進行過關於涉案工程款的款項結算和財務往來。2、魏XX並非我公司員工,在沒有取得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其出具的結算單沒有法律效力。3、涉案的工程是由項目經理魏XX負責施工完成的,項目部的負責人為魏XX,魏XX是掛靠在我公司的。綜上,我公司與原告之間並沒有法律關係,原告向我公司主張權利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東港XX辯稱,1、我公司是通過招標程序與院前公司中標籤訂施工合同的。施工的項目部對工程中的分項分部、對外發包、發包的形式、選擇什麼樣的工程隊、發包的價格、付款的辦法等作為建設單位的我公司是不參與的,工程質量由我公司委託的監理公司負責把關。2、院前公司的整個工程施工涉及到項目部的材料採購、分項分部、對外發包等總金額達到1億元,具體項目部到目前為止還欠誰的錢、欠多少、是否真的欠、我公司一概不知情。僅僅通過項目部與我某個分項分户承包方的一張簽字手續尚未齊全的結算單,就把我公司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還款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公司與任何一個分項分部承包方或材料供應商沒有任何合同關係,也不存在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被告魏XX辯稱,我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東港XX園的項目經理。魏XX是負責項目部的財務及工程預算,魏XX把賬單出具以後讓原告來找我審核,我有點忙就讓原告等一等再找,後來原告再也沒有來找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8月10日,被告東港XX發佈《中標通知書》,載明東港XX的東港XX園二期(10#-16#樓、19樓)工程的評標工作已結束,被告院前公司中標,院前公司應於2007年9月9日至東港XX處與東港XX洽談合同。該通知書另註明中標項目經理為魏XX,資質等級為貳級。後東港XX與院前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由魏XX實際負責施工。魏XX稱其是院前公司的員工,但未提供證據證實。院前公司稱魏XX並非院前公司員工,而是掛靠在院前公司,院前公司將工程轉包給魏XX施工,並向魏XX收取管理費,魏XX對其向院前公司交納管理費的事實予以認可。後魏XX將17#、18#、8#、9#、10#、20#號樓的部分土木工程分包給原告唐XX施工,雙方進行了口頭約定,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後唐XX所施工的工程於2011年4月份完成施工,魏XX陸續向唐XX共支付了工程款185.86萬元,唐XX對已支付工程款185.86萬元沒有異議。魏XX系魏XX的親哥哥,魏XX稱自己系負責項目部的財務及其他很多事情。魏XX稱魏XX負責項目部的財務和工程預算,除工程結算外的很多事情魏XX均可做主。2015年6月13日,魏XX向原告出具《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確認17#、18#、8#、9#、10#、20#號樓工程結算總價為199.6萬元,已付款185.86萬元,餘款為13.74萬元,該結算總賬有魏XX的簽字。魏XX另於2007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唐XX木工組結算清單》,載明17#、18#號樓工程餘款為73123.64元,該結算清單有”魏XX項目部:魏XX、魏XX”的簽字以及”木工組:唐XX”的簽字。被告院前公司稱被告東港XX還欠其部分工程款,但其與東港XX的款項還在結算中。東港XX稱已向院前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涉案工程已基本審計完畢,但尚有部分金額還未核對完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被告魏XX提供的《唐XX木工組結算清單》、被告院前公司提供的《中標通知書》、魏XX的二級建造師證書、被告魏XX提供的其本人核算的結算資料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魏XX向原告出具《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對此原告認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應該是魏XX而非魏XX,因為原告很多事情都是直接跟魏XX聯繫,付款也一直是魏XX直接向其支付的,魏XX出具的結算單是有效的。原告提供魏XX向原告出具《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證明涉案工程魏XX尚欠原告工程款13.74萬元。魏XX、魏XX認為該結算總賬是魏XX出具給原告讓原告找項目經理魏XX審核的,原告沒有去找項目經理魏XX的審核簽字,該結算總賬不具有效力,要求與原告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工程價款重新進行審核。被告院前公司認為涉案工程項目經理是魏XX,而魏XX只是魏XX聘用的財務人員,其無權出具結算單。被告東港XX稱其不參與這件事,該結算與東港XX沒有關係。

被告魏XX、魏XX向本院提供兩人核算的結算資料,載明涉案工程總造價為186.3萬元,已付款為185.86萬元,扣除保脩金、維修等費用後,實際還超付6.84萬元。原告認為該證據系兩被告單方製作,不具有效力。院前公司、東港XX稱其未參與結算,對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不清楚。魏XX另提供《唐XX木工組結算清單》,證明之前的結算是需要魏XX簽字的,原告認為該結算清單是2007年的,字是原告籤的,但與本案的結算總賬沒有關聯。院前公司對該證據沒有異議,東港XX稱其未參與結算,與其無關。

被告院前公司認為魏XX只是項目部的財務人員,其無權出具結算單。

本院認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魏XX向原告出具《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理由如下:1、院前公司提供的《中標通知書》以及魏XX提供的2007年《唐XX木工組結算清單》上均載明瞭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魏XX項目部,且院前公司承認將工程轉包給魏XX施工,魏XX承認院前公司向其收取了管理費,故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系魏XX,並非原告所稱是魏XX。故原告就涉案工程應與實際施工人魏XX進行結算,魏XX出具結算總賬給原告構成無權代理。2、魏XX出具的結算總賬雖然是署自己的名字,但結合魏XX提供的2007年的結算單,魏XX及魏XX與原告簽訂結算單均不加蓋項目部的公章,只是簽字確認,且魏XX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均是直接由其向原告支付,故雖然魏XX出具結算總賬署自己的名字,出具結算或者支付工程款等行為也並非是魏XX個人行為,而是以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活動。3、魏XX稱其負責項目部的財務以及其他很多事情,魏XX稱魏XX負責項目部的財務和工程預算。原告施工的很多具體事項都是與魏XX進行聯繫,工程款也是魏XX直接支付給原告。魏XX稱與原告商談事宜或者付款等行為都是經過魏XX授權的,但其未舉證證明付款時向原告出具了相關授權委託書,且鑑於魏XX與魏XX系親兄弟,魏XX稱工程中的除了工程結算外的很多事情魏XX均能做主,故原告有理由相信魏XX是有出具結算總賬的代理權的。4、魏XX稱出具結算總賬是讓原告去找魏XX進行審核簽字,原告對該事實不予認可,原告稱魏XX向其出具了結算單後承諾房地產給錢後他們就給錢。魏XX及魏XX對上述事實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魏XX所稱出具結算總賬後讓原告去找魏XX審核簽字的抗辯主張不予採納,原告在收到該結算總賬時並不知道魏XX沒有出具結算總賬的代理權。

綜上,魏XX向原告出具《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即項目經理魏XX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魏XX應對魏XX出具給原告的《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被告東港XX將工程發包給被告院前公司,被告院前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魏XX,魏XX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原告施工。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原告與魏XX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被告院前公司中標後將工程違法轉包給魏XX並收取管理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院前公司與魏XX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亦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涉案《唐XX東港XX園土木組結算總賬》載明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為137400元,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工程施工合同,也未舉證證明付款條件、有無約定質保金以及質保金的數額等,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故該款項被告魏XX應支付原告,魏XX並非實際施工人,對原告的工程款不承擔給付責任。被告院前公司作為違法轉包人,應對魏XX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東港XX系發包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內對原告的工程款承擔給付責任,院前公司稱東港XX還欠其工程款,但因工程還在結算,故欠款數額院前公司不清楚。東港XX稱已向院前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涉案工程已基本審計完畢,但尚有部分金額還未核對完畢。根據東港XX及院前公司的陳述,東港XX目前是否還欠付院前公司的工程款以及欠付的數額均不明,故東港XX應在欠付院前公司工程款範圍內對魏XX應給付原告唐XX的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XX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XX工程款137400元;

二、被告連雲港市XX公司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連雲港市XX公司在欠付被告連雲港市XX公司工程款範圍內對被告魏XX應給付原告唐XX的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唐XX要求被告魏XX支付其工程款137400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8元,由被告魏XX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魏XX於支付上述款項時將該款項一併支付原告,被告連雲港市XX公司對該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48元。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户行:中國XX,賬號:10×××94。

代理審判員薛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楊X

法律條文及上訴須知附錄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上訴須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有關上訴事項告知如下:

當事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訴及相關權利、義務。

上訴人上訴時未交納上訴費的,應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同時將繳款憑證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納或者未將交納憑證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求助未獲批准的,本院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報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上訴須知與《催交上訴費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