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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馬XX等與雲南XX公司(原曲靖市XX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唐XX、馬XX等與雲南XX公司(原曲靖市XX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馬XX,男,1971年6月3日生,漢族,四川省越西縣人,居民,户籍地為四川省越西縣,現住四川省西昌市。二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何X,男,四川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二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黃XX,女,四川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雲南XX公司(原曲靖市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XXXX1222272Q。住所地:雲南省昆明市滇池旅遊度假區大漁片區海晏村黃山XX***號。法定代表人:周XX,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女,雲南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女,雲南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保山市隆陽區地方公路管理段。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5XXXX32704570W。住所地:隆陽區。法定代表人:李XX,任該公路管理段段長。委託訴訟代理人:楊雙橋,男,雲南吉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貿園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5XXXX54663301R。住所地:保山工貿園區青堡路南XX*樓。法定代表人:楊XX,男,任該工貿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託訴訟代理人:胡X,男,雲南XX。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第三人:蔣XX,男,1976年6月6日生,漢族,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人,居民(從事建築施工),户籍地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現住雲南省楚雄市東南新城區。委託訴訟代理人:董XX,男,雲南XX。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原告唐XX、馬XX訴被告雲南XX公司、被告保山市隆陽區地方公路管理段、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貿園區管理委員會及第三人蔣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9日立案。審理中,經被告雲南XX公司申請,本院追加蔣XX為本案第三人蔘加訴訟。2018年7月26日,原告唐XX、馬XX以無法實現訴訟目的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當事人享有對自己民事權利處分的權利。原告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系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原告的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告唐XX、馬XX撤回對被告雲南XX公司、被告保山市隆陽區地方公路管理段、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貿園區管理委員會及第三人蔣XX的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20550元,減半徵收10275元,由原告唐XX、馬XX負擔。審判長鄭汝鬆人民陪審員鄒燕人民陪審員王海忠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