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南京市XX公司、淮南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吳XX,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溧陽市瀨江新村3區8幢二單XX,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託代理人:謝X,江蘇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汪周陽,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市XX公司,住所地江蘇南京市奧體大街69號新城XX。
法定代表人:許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朱XX,江蘇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X,江蘇XX律師。
被告:淮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陳洞路東XX(現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科學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章XX,該公司法務。
委託代理人:王XX,該公司法務。
原告吳XX訴被告南京市XX公司(以下簡稱南京XX公司)、淮南市XX公司(以下簡稱淮南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吳XX及其委託代理人謝X、汪周陽,被告南京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朱XX、楊X,被告淮南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章XX、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XX訴稱:2010年5月8日,南京XX公司與淮南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南京XX公司承建淮南XX公司位於黃山市徽州區XX的“黃山自駕車酒店項目(A/B樓、1-12號公寓樓、主體酒店)”。後南京XX公司與吳XX於2010年9月26日簽訂《南京市XX公司企業內部承包協議》,將上述工程分包給吳XX施工。上述合同簽訂後,吳XX積極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案涉工程分別於2012年2月、7月及年底竣工驗收,結算價款為5066.71萬元。截止目前,雖經吳XX多次催要,南京XX公司、淮南XX公司共支付3295.7144萬元,尚欠工程款1770.9956萬元未付。為此,吳XX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南京XX公司立即給付吳XX工程款人民幣1770.9956萬元及其延期付款利息(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1月31日以350萬元為基數,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以500萬元為基數,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以49萬元為基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以300萬元為基數,2013年3月1日至判決確定之日以249萬元為基數,2013年2月1日至判決確定之日以455萬元為基數,2014年1月9日至判決確定之日以813.6601萬元為基數,2014年12月31日至判決確定之日以253.3355萬元為基數,支付逾期付款的損失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淮南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南京XX公司、淮南XX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保全等費用。
南京XX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吳XX與淮南XX公司於2012年3月就已組織實施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後才於2010年5月以南京XX公司的名義與淮南XX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二條第七項中就已經約定了吳XX為項目經理,吳XX不是南京XX公司的員工,與南京XX公司無勞動社保關係,吳XX與南京XX公司於2010年9月26日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實際為掛靠合同,雙方在該合同第七條第十款中約定,乙方(吳XX)作為甲方(南京XX公司)的內部承包人,代表甲方全面履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條款(含獎罰條款),並承擔相應責任。雙方還在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約定該工程結算審計辦妥,工程款已全部收回且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均辦妥銷號手續後,雙方再行辦理結算手續。現吳XX已直接與淮南XX公司辦理了工程結算,並直接從淮南XX公司處領取了部分工程款,南京XX公司也已將淮南XX公司支付至南京XX公司賬户中的工程款支付給了吳XX,故吳XX起訴請求判令南京XX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吳XX對南京XX公司的訴請。
淮南XX公司答辯稱:2010年5月8日,淮南XX公司與南京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經理為吳XX,本項目的部分工程款也是由吳XX直接領取,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本工程的相對方是淮南XX公司與南京XX公司,至於吳XX與南京XX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與淮南XX公司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吳XX對淮南XX公司的訴請。
吳XX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證明:南京XX公司、淮南XX公司於2010年5月8日就黃山自駕車酒店項目(1#-12#公寓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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